
一名43歲男性司機在濱海灣(Marina Bay)企圖逃避警方追捕時,涉嫌撞擊包括警車在內的兩輛車輛,目前面臨六項指控。
新加坡警察部隊(SPF)在周一(10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在被警方追捕期間,該司機還涉嫌多次闖紅燈。

車輛在濱海灣拒絕停車並加速逃離
警方表示,事件發生在周日(10月25日)凌晨約3時05分,當時警方正在萊佛士大道(Raffles Boulevard)沿線巡邏。
當警方靠近一輛汽車準備進行檢查時,該車並未停車,而是緩慢向前挪動,迫使警員不得不避讓。
隨後,該車突然加速逃離,警方隨即展開追擊。
在灣前大道撞擊警車及其他車輛
在逃跑過程中,該車在灣前大道(Bayfront Avenue)的一個紅綠燈路口停在另一輛車後面。

一輛警用巡邏車隨即停在該車身旁,但司機試圖通過強行擠入前方車輛與警車之間的縫隙來逃離。
這一行為導致其撞擊了警車的駕駛員車門以及另一輛車的右後保險槓。
前方靜止車輛的司機在碰撞中感到背部疼痛,被開具了三天的病假單。
在濱海灣多次闖紅燈
該車再次逃離現場,並在濱海大道(Marina Boulevard)、希爾斯大道(Sheares Avenue)和濱海鏈路(Marina Link)沿線多次闖紅燈。
警方並未提及隨後的具體經過或該司機是如何被抓獲的。
不過,該車輛已被警方扣押。這輛車帶有梅賽德斯-奔馳(Mercedes)標誌,車身採用了藍、黑、金三色塗裝。

經過進一步調查,該司機並不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
面臨6項指控,此前曾多次因無證駕駛被定罪
該男子於周二(10月27日)出庭,被指控共六項罪名,分別是: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及第64(4)條,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條,不服從身著制服警員的停車指令;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
根據《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事故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事故後未提供協助。
據《海峽時報》報道,該男子被確認為 Shaiful Ridzwan Abdul Razak。
這並非他第一次因無證駕駛被起訴——他此前曾在2002年3月28日、2006年11月1日和2020年11月23日三次因該罪名被定罪。
此外,他還在2020年11月23日被判定為不顧他人感受的危險駕駛。
警方提醒公眾保持警惕
新加坡警察部隊表示,對於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實施交通違法行為的人員,將予以「嚴厲」處理。
警方建議公眾「保持警惕」,並舉報社區中任何可疑的此類行為,並補充道:
道路安全是每個人的責任,公眾的配合對於確保新加坡道路對所有使用者的安全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