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SPAC併購交易須獲得的批准
進行業務併購須獲得獨立董事過半數票的支持,並由股東在召集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普通決議。為對該業務併購投票,創始股東,管理團隊及其聯繫人不得以在發行人IPO之前及之時以低價或者無對價獲取的股份投票。

⑥股東所持有的認股權證可以與普通股分離,且認股權證行權導致的股東稀釋影響不得超過50%
新交所要求SPACs就其在與IPO相關聯而發行的任何認股權證或者其他可轉換證券的轉換事宜上針對發行人邀請後已發行股本的稀釋率施加不超過50%的百分比限制。鑒於市場在確保與認股權證轉換相關的稀釋的最高百分比上限屬合適及可獲接納中會發生作用,新交所認為對認股權證稀釋設定上限將有助於確保發起人的素質。然而,新交所仍然會密切關注當地發展動態,並可能考慮依據個案情況豁免50%稀釋上限規定(如該SPAC能夠證明存在充分原因)。

⑦所有獨立股東均享有贖回權
新交所准許所有獨立股東行使其贖回權(包含未對該業務併購投票的獨立股東)。
⑧發起人在SPAC上市時持有的「提振激勵」(promote)股份上限為20%。
「發起人提振激勵」指的是發起人基於發起該SPAC的回報而以低價或者無對價獲得SPAC額外股本證券的權利。「發起人提振激勵」制度,上限不超過該SPAC上市之時已發行股本的20%(在完全稀釋的基礎上)。該20%上限規定將會把該「發起人提振激勵」(以認股權證及/或其他可轉換證券形式存在)納入考量。

02
新交所二次上市要求
①股權分布
對於第二上市的情況,公司需要在全球範圍內至少有500名股東。如果新交所與第一上市交易所之間並無訂立促進股份轉移的框架和安排,則在新加坡境內至少有500名股東,或者在全球範圍內至少1000名股東。
②按照MSCI和FTSE發布的原地管轄權分類標準來劃分:
(i)發達的司法管轄地區:不必遵守額外的持續上市責任;
(ii)發展中的司法管轄地區:需要評估第一上市地交易所的法律和監管條例,有可能需要遵守額外的持續上市責任。

03
新交所REITs上市要求
①組成模式
信託單位或共同基金(契約型)
②資產和投資要求
(i)資產規模不低於2000萬新幣;
(ii)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不動產必須要占所有資產的75%以上;
(iii)在房地產開發活動及在建工程投資中的合同總金額合計不能超過REITs總資產金額的10%。只有在獲得基金持有人同意且用於已經持有至少3年的物業時,開發金額限制可以提升為資產總額的25%;
(iv)不能投資於空置土地和抵押貸款;
(v)除了REITs所持房地產產生的租金及從特殊目的公司及其他允許的投資中獲得的股息、紅利及與股息、紅利相似的收入以外,REITs來源於其他投資的收入不得超過10%。
③槓桿率要求
REITs負債不應超過總資產金額的45%。若獲得惠譽、穆迪、標準普爾公司信用評級並且對公眾公布,那麼融資比例可以放寬到60%。槓桿比例超過總資產值的45%的,REITs應當維持披露其信用等級。
④收益分配要求
90%以上的營業收入以分紅的形式分給投資者。
⑤上市條件
REITs僅可以申請在主板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