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下)新交所凯利板上市要求、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的方式及要求

2022年08月27日   •   3万次阅读

⑤SPAC并购交易须获得的批准

进行业务并购须获得独立董事过半数票的支持,并由股东在召集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为对该业务并购投票,创始股东,管理团队及其联系人不得以在发行人IPO之前及之时以低价或者无对价获取的股份投票。

⑥股东所持有的认股权证可以与普通股分离,且认股权证行权导致的股东稀释影响不得超过50%

新交所要求SPACs就其在与IPO相关联而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者其他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事宜上针对发行人邀请后已发行股本的稀释率施加不超过50%的百分比限制。鉴于市场在确保与认股权证转换相关的稀释的最高百分比上限属合适及可获接纳中会发生作用,新交所认为对认股权证稀释设定上限将有助于确保发起人的素质。然而,新交所仍然会密切关注当地发展动态,并可能考虑依据个案情况豁免50%稀释上限规定(如该SPAC能够证明存在充分原因)。

⑦所有独立股东均享有赎回权

新交所准许所有独立股东行使其赎回权(包含未对该业务并购投票的独立股东)。

⑧发起人在SPAC上市时持有的“提振激励”(promote)股份上限为20%。

“发起人提振激励”指的是发起人基于发起该SPAC的回报而以低价或者无对价获得SPAC额外股本证券的权利。“发起人提振激励”制度,上限不超过该SPAC上市之时已发行股本的20%(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该20%上限规定将会把该“发起人提振激励”(以认股权证及/或其他可转换证券形式存在)纳入考量。

02

新交所二次上市要求

①股权分布

对于第二上市的情况,公司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至少有500名股东。如果新交所与第一上市交易所之间并无订立促进股份转移的框架和安排,则在新加坡境内至少有500名股东,或者在全球范围内至少1000名股东。

②按照MSCI和FTSE发布的原地管辖权分类标准来划分:

(i)发达的司法管辖地区:不必遵守额外的持续上市责任;

(ii)发展中的司法管辖地区:需要评估第一上市地交易所的法律和监管条例,有可能需要遵守额外的持续上市责任。

03

新交所REITs上市要求

①组成模式

信托单位或共同基金(契约型)

②资产和投资要求

(i)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新币;

(ii)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必须要占所有资产的75%以上;

(iii)在房地产开发活动及在建工程投资中的合同总金额合计不能超过REITs总资产金额的10%。只有在获得基金持有人同意且用于已经持有至少3年的物业时,开发金额限制可以提升为资产总额的25%;

(iv)不能投资于空置土地和抵押贷款;

(v)除了REITs所持房地产产生的租金及从特殊目的公司及其他允许的投资中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与股息、红利相似的收入以外,REITs来源于其他投资的收入不得超过10%。

③杠杆率要求

REITs负债不应超过总资产金额的45%。若获得惠誉、穆迪、标准普尔公司信用评级并且对公众公布,那么融资比例可以放宽到60%。杠杆比例超过总资产值的45%的,REITs应当维持披露其信用等级。

④收益分配要求

90%以上的营业收入以分红的形式分给投资者。

‍‍‍‍‍‍‍⑤上市条件‍‍‍‍‍‍‍

REITs仅可以申请在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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