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從19世紀開始進入被英國人殖民的時代,到了1942年又被日軍占領,等到新加坡政府獨立之後,他們面臨的是一個巨大的爛攤子,搶劫,勒索,謀殺,鬥毆,吸毒,販賣人口,整個社會的局面是又髒又亂,加之他們國土狹小,資源短缺,在當時沒有人對這片土地抱有希望,但是,誰也沒有料到,只經過了幾十年的時間,新加坡便成為了一個高度發達的國家,他們的社會穩定,犯罪率之低世界有名。

新加坡人乾了什麼,他們為什麼會取得如此驚人的成就?對此李光耀的回答只有兩個字:法紀。「如果沒有鐵的社會法紀,就沒有今天的新加坡」。在新加坡還未取得任何成功的時候,李光耀就展現出了他對法紀二字的重視,1962年,李光耀曾在馬來西亞大學做過一個《法律嚴密,秩序井然》的演講,單是通過他的這個題目我們就能夠看出,李光耀把嚴密的法律視為社會秩序有序的必要條件。

作為律師出身的他,從不相信西方所謂的陪審團制度,因為他認為,只要辯護律師和被告人足夠聰明,他們就能繞過這個「隨便組成的7人陪審團」,真正的司法不應該讓這些非專業的人加入進來,它必須保證正直的人受到保護,邪惡的人受到懲罰。

李光耀為新加坡制定的法律是全方位的,(闖紅燈,用完馬桶不沖水,在家不穿衣服等等都會被懲罰),而且是非常嚴厲的,罰款無處不在,吐口痰最高都能給你罰到1000新元(相當於人民幣4400塊),1990年新加坡一年就罰了1.67億新元。而且你一旦被罰款,攢了一輩子的公積金都要被取消,代價之高,足以讓人不敢犯法。除了無處不在的罰款外,我們都知道新加坡有一條最著名的刑罰就是「鞭刑」:將藤條用水泡軟,犯人被脫掉褲子綁在架子上,經過專業訓練的行刑人對著他的臀部用力抽打,一鞭子下去就是一條血印子。用趙麗蓉老師的話說就是:一鞭你開胃,兩鞭你腎不虧,三鞭四鞭抽下去,保證你的小臉啊,白里透著紅,紅里透著黑。一頓鞭子下去,那絕對是永生難忘。

最嚴重的鞭刑要抽24鞭,在途中可能遇到犯人受不了的情況,也有人可能會裝死,所以有專門的法醫在一旁待命,對你實施鑑定,如果是真的就停下來,如果是假的就繼續打。
我們不難理解外國人在看到這一幕的時候,他們的內心會受到什麼樣的衝擊,他們當然會認為這樣做是非常落後不進步的,這是恐嚇百姓,但是李光耀和他的司法部門曾多次公開表述:無論亂世還是盛世,都應該用重典,要保證法律的威懾性。曾經有一個美國小伙子在新加坡犯了法,按照規定他將會被抽6鞭子,美國人都不樂意了,你怎麼能處罰我們的人,柯林頓也親自向李光耀說情,申請免除鞭刑,李光耀看在美國人民的面子上,把懲罰從6鞭降成了4鞭,小伙子照樣被打得走不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