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器材及車輛租賃合約 6月20日起納入法令保護

2020/06/20   •   1948閱
新加坡律政部公告,自6月20日起,商用器材和車輛租約將受到《2019冠狀病毒(臨時措施)法令》保護。疫情期間簽訂並未履行的租約,可獲得至10月19日暫免追究法律責任。 包含工廠、機械、商用車(排除計程車和私家車)。 律政部鼓勵雙方溝通協商,必要時可求助當局。 詳細信息請參考新加坡律政部網站。

新加坡律政部今日發布文告表示,從6月20日起,商用器材和車輛的租用合約將被納入《2019冠狀病毒(臨時措施)法令》受到保護。

根據法令,那些在今年3月25日之前簽訂並從今年2月1日或之後必須開始履行租約,但因為疫情而無法履行的業者,將暫時被豁免追究其法律責任,可到今年10月19日為止。

符合條件的商用器材和車輛租賃包括:在新加坡用於製造,生產或其他商業目的的工廠,機械或固定資產;商用車(例如貨車,遊覽車,叉車),不包括計程車和私家車。

律政部鼓勵因疫情而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簽約雙方可以先進行討論,並嘗試達成雙方協議。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可向當局求助。

更多詳細信息,可點 www.mlaw.gov.sg 擊查看。

新聞來源:新加坡律政部網站

圖片來源:新加坡律政部Facebook

編輯: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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