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新加坡眼收到網友來稿,說自己在NUS讀書期間,幫一位同學做貸款擔保人。同學欠著2000新幣的貸款沒還,就被NUS退學並人間蒸發,而作為擔保人,這位網友陷入了尷尬處境。
以下是網友原文:
我是一名sm1的獎學金得主,於1999年就就讀於新加坡中學,至2003年順利考入新加坡國立大學。而我的這位朋友則是sm3獎學金得主,於2003年也入讀新加坡國立大學。在2003年大學第一年讀general engineering course時, 我們分在了一個班,自然就成了系友。而我的噩夢就在那時開始了。
因為大家都是中國來的,談吐中就成了朋友,卻不知這個所謂的'朋友'是有代價的。這位朋友是來自山東東營石油大學勝利學院的,據他所述父母都是學員教職工。我想著書香之地出來的子弟,肯定是與世事不粘的,既然人家主動要做朋友,為什麼不呢?
此時DBS剛好有推出電腦貸款,$2000新幣,貸款給有需要的學生。因為需要擔保人,而且這2000新幣的貸款是畢業後30個月才產生利息,當時很多人都為同是中國來的同學做擔保,所以我也沒想太多,就在擔保人一欄簽了字,這是我第一次為人擔保,想著中國的大學來的sm3的同學應該是沒什麼問題的。當時也是本著信任和年輕幫助人的熱情簽下的。

當時簽下的擔保協議
到2004年下半年,我分在了土木工程系,而這位朋友則去了ISE(Industry system engineering), 聯繫少了,但電話還打得通。
到2007年畢業後我開始了工作,聯繫更少了,只知道這位朋友去讀了ACCA(註冊會計師)課程。到2011年他畢業了,此時還能聯繫上。到2012年無意中我去DBS銀行查帳時,發現了我還有未還的貸款。我以為是我自己的學貸,但銀行職員跟我說已還清了,沒還清的恰恰是這筆2004年擔保的電腦貸款。當時我打給這位朋友,他還接了電話,我清楚的記得,他說他會還。誰知這便成了我們最後一次的通話。

到2016年,無意中我查到DBS銀行的記錄中我還是有沒還清的貸款,這一查才知道他還是沒還,此時電話再也打不通了,我查到當年的合同副本,這位朋友家裡的電話也打不通了,這下我有些急了,我抽空去了國大,國大推去DBS銀行,去銀行,銀行推到去國大,沒人要負責。

只是無意間有一個行政人員告訴我,這位朋友已於2010年被國大除名且沒有拿畢業證(6年不畢業即被除名)。而我和DBS銀行談了3個多小時,DBS銀行在沒有這位朋友授權的情況下,他們拒絕透露任何關於他的信息,只是跟我說了貸款要償還的餘額。
由於已過了畢業後30個月,所以利息和滯約金已經開啟。我也試著去報警,但警察認為這是銀行貸款合同糾紛,不立案,而且明言擔保人要付責任。後來我試著聯絡了其他sm3的同學,才發現在sm3自己的103人群里,沒人知道這位朋友的任何聯絡方式。這位朋友最好的朋友也沒人知道他的聯絡方式。
而在2007年至2012年還能聯絡上這位朋友的時間裡,他以諸多理由,比如讀ACCA的學費,生活費,房租費,等等,找很多人借了錢,然後他就這般的消!失!了!
從2016年至今,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滯約金已不知漲了多少,可我認為我是無辜的,我一直抱著一絲幻想能找到他,或者他可以良心發現還掉這筆錢,所以迄今還未去償還這筆貸款。
如今,我無從知曉到底還欠了多少錢,因為有隱私保護規定,銀行並不寄信給我,而寄給這位朋友的信,然後全都退了回去!
我現在困擾的是,我是否只能去償還這筆本不應該我還的爛帳。這不是2000多新幣的事,這是對信任的無情踐踏,而恕我直言,除了中國人騙中國人,又有誰會這麼複雜? 現在的感覺,真比吃了蒼蠅還噁心,還有對人性的重新審視和對自己無知的深深反省。
眼哥在這裡要提醒大家,雖說同學情誼寶貴,但是涉及金錢和個人信用的問題,不要輕易幫他人擔保簽字。當然,申請貸款的人們也要注意,還清貸款是法律義務,欠款不還不僅坑了擔保人,貸款者自己也會信用受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