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法院。(圖:TODAY)
一名公司董事涉嫌洗錢並牴觸《公司法》,被控上法庭。
警方的文告說,44歲的被告Tan Boon Seng共面對四項控狀,其中兩項指他擁有可合理懷疑是犯罪所得的資金,並且無法說明資金來源。另外兩項控狀指他作為公司董事,沒有合理履行責任。
文告說,警方在2021年10月接到報案,指一名外籍人士墜入冒充政府官員詐騙案,將6萬7000多新元轉入被告獨資擁有的公司。
一個月後,警方又接到報案,指另一名電腦侵入騙局的外籍受害者,將一筆5萬4000多新元的款項,轉入被告獨資擁有的另一家公司。
調查發現,被告同意讓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士使用這兩家公司的銀行帳號,來接收款項。被告過後將款項分散取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