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內地,香港企業家在新加坡做區域控股、投融資與家族資產治理。下面按「能落地、能過審、能解釋得清楚」的標準,整理關鍵要點(以稅務局 IRAS/會計與企業管制局 ACRA公開規則為準)。
新加坡公司核心優勢
• 企業所得稅率 17%;符合條件的新公司可享前3個稅務年度的減免(S$100k免75%,次S$100k免50%)。
• 沒有資本利得稅,外國來源收入在匯入新加坡時,可在滿足條件下申請豁免稅;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派發股息後股東不再納個人所得稅。
• 與約100個國家/轄區簽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適合做跨境股息/利息/服務費結構優化。
• Pillar 2(BEPS 2.0)對符合門檻的跨國集團自財年2025起實施相關Top-up Tax框架,設立前建議做集團層面稅負測算。

香港控股 vs 新加坡控股:怎麼選
• 香港也是屬地來源徵稅、兩級稅率(公司首HK$2m利潤8.25%/其後16.5%);單在香港收到的海外分紅、利息或賣股權賺的錢,不一定還能「自動免稅」,要看你在香港有沒有真實經營和人員等實質。
• 新加坡政府激勵與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的網絡更適合「在東協ASEAN有人員/合同/客戶/資金安排」的運營型架構。
• 實務建議:純控股與被動收益為主→先評估香港FSIE與實質;區域運營/融資/持牌業務→多考慮新加坡。
資產保護工具
新加坡的信託/家辦適合做資產隔離、傳承與家族治理;但仍需滿足AML/CFT與CRS等申報框架。通常需配合持牌信託公司完成合規與盡調。
合規提醒
2025年6月起政府CSP監管與AML/CFT要求已加強;2025年6月16日起掛名董事,股東 nominee安排需申報至ACRA中央登記冊,且掛名 nominee狀態會在Business Profile顯示—因此「掛名/代持/控股」必須提前做合規與實質規劃。
我的建議:設立新加坡公司前先做「稅務居民/實質/資金路徑/稅務DTA可行性/集團Pillar 2影響」評估,避免後期重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