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活躍通勤法令在(5月1日)生效,如果出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電動腳踏車和個人代步工具,今後屬違法行為,零售商和使用者也須遵守其他相關條例,違例者將面對嚴懲。
然而,陸路交通管理局直到深夜才發電郵通知商家,法令將在5月1日生效,令他們有些吃驚,因為業內一般以為法令要到今年下半年才生效。
國會在去年1月通過活躍通勤法案,為了讓公眾及業者熟悉新條例,陸交局積極展開宣導工作,包括推出安全騎士教育計劃(Safe Riding Programme)課程,並多次與商家展開對話。

據了解,當局最近一次與商家對話是在今年2月,以說明法令不久生效後須注意的事項。
陸交局答覆媒體《聯合晚報》時,證實活躍通勤法令當天生效。
發言人說,活躍通勤法令和公路交通法令賦予陸交局立法和執法權力,以管制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及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共用道和公路上的使用。當局也有權監管代步器材的零售。
活躍通勤法令主要規範在人行道和共用道使用電動腳踏車和個人代步工具的行為規範與條例。
例如:
使用者須遵循車速限制,在人行道的時速不可超過15公里,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騎行則不可超過時速25公里;代步工具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厘米,或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里。
梁慶光(43歲,資訊科技顧問)自去年1月開始,使用電動踏板車上下班。他對新生效的活躍通勤法令表示歡迎,並認為法令有助於遏制「撞後逃跑」的行為。
他說:「近來發生了幾起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撞傷行人後逃跑的事件,令人又氣又傷心。
法令正好回應了這個問題,當中的條例包括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撞傷人後,如果沒有停下來幫忙,可能會被罰款,甚至坐牢,這相信能起到阻遏作用。 」
商家方面,活躍通勤法令規定所有銷售處須張貼A3大小的告示,提醒顧客使用條例。
除了張貼告示,商家也須確保顧客購買個人代步工具不是為了在公路上使用,並不准售賣設計不符合安全規格的代步器材。違例商家將面對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

MOBOT負責人賴衛春接受媒體受訪時說,公司目前只在零售店張貼告示,在購物商場和大型超市的臨時銷售處則沒有,現在正趕著安排。
他表示非常歡迎新規定:「我們等太久了,一些商家不當一回事,還在繼續售賣不達標的產品,對整個行業反而不好。」
Mighty Velo摺疊腳踏車店創辦人林良坤(49歲)也早已按照新規定落實有關措施,因為「確保使用者和行人的安全,法令遲早要生效的」。
不過,他認為陸交局應該提早兩個星期到一個月通知,確保所有商家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