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作為亞洲最具吸引力的商業樞紐之一,憑藉其穩定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金融制度以及優惠的稅務政策,吸引了眾多企業在此註冊與運營。根據《新加坡公司法》,在新加坡設立公司主要可分為以下四大類別。
一、新加坡公司四大類別:
第一種:商業 (Business)
包括個體獨資(Sole-proprietorship),通常用於個體戶,例如小賣鋪、餐飲攤位或水果攤等。
第二種:公司 (Company)
包括私人有限責任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公司名稱常以 PTE LTD 結尾,是新加坡最廣泛使用的公司類別。
第三種:有限責任合伙人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公司名稱常以 LLP 結尾,通常用於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第四種: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ship)
公司名稱常以 LP 或 Partnership 結尾,通常用於諮詢公司或風險投資(VC)類企業,通常由多名合伙人共同組成。
二、不同類型公司設立要求與責任說明
在新加坡設立不同類型的企業,其要求、法律地位、責任及稅務申報方式各不相同。以下為詳細說明:
有限責任合伙人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設立要求為至少兩名合伙人,可以是個人或私人公司。合伙人數沒有上限。合伙人需年滿18周歲,並長期居住在新加坡。有限責任合伙人屬於獨立的法律實體,必須註冊於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每位合伙人需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不對其他合伙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不能以合夥名義擁有房產,但可用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訴。利潤根據合伙人身份納稅:若合伙人為個人,則按個人所得稅稅率;若為公司,則按公司所得稅稅率。
私人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成立時必須至少有一名年滿18周歲的董事,可以是個人或公司股東。董事須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就業准證者,並至少有一名新加坡本地董事。股東數量不得超過50名,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損失不超過其出資額。
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公司名義擁有資產,也可以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利潤需根據企業所得稅稅率申報,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7%。
個體獨資 (Sole-proprietorship)
成立要求方面,業主需年滿18周歲。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PR),或持有創業准證者(EntrePass Holder)均可註冊,但必須長期居住在新加坡。個體獨資企業只有一名業主。
適用於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創業體。業主對公司債務和損失承擔無限責任。個體戶沒有獨立的法律實體,業主和公司視為同一自然人。業主可用個人名義擁有房產,也可用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訴。利潤按照業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申報。
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ship)
成立要求為至少2名合伙人,其中一名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一名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有限合伙人可為個人或公司。合伙人數量沒有上限。必須指定一名年滿18周歲並長期居住在新加坡的經理。
有限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僅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不能以合夥名義擁有房產,但可以以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訴。利潤按合伙人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稅率申報。
三、在新加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子公司)、代表處和分公司的區別
在新加坡,外國企業若計劃設立機構運營,常見形式包括子公司、代表處與分公司。三者在法律性質、經營範圍、稅務待遇及年審要求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
新加坡有限責任公司(子公司)
公司名稱可以與總公司不同,經營業務範圍廣泛,可從事各類業務。適合希望在新加坡擴展業務的本地或外國公司。
子公司需持續履行合規義務,例如財務報告和審計。子公司可以由本地或外國股東持有100%股權,屬於獨立法人實體。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設立時需至少一名股東,可為個人或公司,且至少有一名新加坡本地董事。
若達到審計門檻,需提交審計報告;公司必須進行年度申報與報稅。作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享受當地稅收優惠。子公司註冊後永久有效,直至主動註銷。
新加坡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公司名稱須與總公司相同,僅能開展市場調研或協調活動,不能產生任何收入。代表處是一種臨時機構,適合希望在新加坡設立臨時機構以進行研究或市場拓展的外國公司。
代表處沒有所有權,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也無需設股東。設立時須任命一名由母公司派駐到新加坡的首席代表。
代表處不具有限責,不需要審計,也無需年度報稅。該機構的有效期為三年。
新加坡分公司(Branch Office)
公司名稱須與母公司相同,業務範圍必須與母公司一致。適合希望在新加坡直接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
分公司需履行母公司相同的財務及審計要求。100%由母公司擁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分公司須指定一名新加坡本地常駐代理人。
達到門檻後需進行審計並提交母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分公司屬於非稅務居民機構,無法享受新加坡本地稅收優惠。註冊後永久有效,直至註銷。
四、新加坡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優勢
一、獨立法人團體及資產保護
新加坡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就法律責任方面來說,完全獨立於其母公司。即使外國公司持有新加坡子公司 100% 的股權,母公司與新加坡子公司以其自有資產對自身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的債務與外國母公司無關。
二、業務活動
新加坡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可經營任何業務,只需在註冊時註明業務範圍即可。若業務需額外牌照或許可證,應在開展前取得相關批准。公司業務範圍可根據經營需要隨時調整。
三、年度財務報表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公司只要規模符合豁免審計條件,即可視為「小公司」而免做審計。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屬於「小公司」:
1.公司為私人有限公司;
2.連續兩個財務年度內,滿足以下三項中的任意兩項:
總營收少於新幣1,000萬元;
總資產不超過新幣1,000萬元;
雇員人數不超過50人。
四、稅務豁免
新加坡公司的企業稅為凈利潤的17%。股東分紅免稅。新成立的公司首三年享受稅收優惠:
稅前利潤首10萬新幣的75%免稅;
稅前利潤次10萬新幣的50%免稅。
新加坡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優勢綜上所述,新加坡的公司體系靈活且具包容性,能滿足從個人創業者到跨國集團的不同需求。對於希望在東南亞地區長期布局的企業而言,設立私人有限公司(Pte. Ltd.)或子公司不僅能獲得完善的資產保護與法律獨立性,更能享受稅務豁免和政策扶持,為企業的國際化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