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 華裔男子以帶有種族歧視字眼辱罵印裔婦女,還在光天化日下飛踢婦女,導致婦女摔倒擦傷。法官在考慮各種因素包括這起傷人事故涉及種族主義動機,判被告坐牢3個月,也下令被告賠償受害者13新元2角。
被告王興峰(32歲)面對一項蓄意傷人和一項蓄意傷害種族情緒的罪控。被告不認罪,案件經過審訊後,法官早前判定他罪名成立,周一(8月7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作出判決。
被告不滿判決,提出上訴。
這起事故發生於2021年5月7日上午8時45分,新加坡籍印裔婦女妮塔在蔡厝港北樺苑公寓旁邊的有蓋走廊健走時,遭一名男子以侮辱種族的字眼辱罵她,後遭飛踢倒地。
案件顯示,受害者事發時55歲,正在快步健走前往上班地點,口罩當時也拉到下巴處。經由該地點時,被告與未婚妻恰巧經過,注意到受害者沒把口罩戴好,就上前提醒她,讓她把口罩拉上去。
受害者向兩人解釋道她正在健走,流了一身汗,所以把口罩拉下。豈料,被告使用帶有種族侮辱的字眼辱罵受害者,甚至將受害者踢倒在地,導致受害者的背部和手部擦傷。被告干案後,便和未婚妻一同離開現場。
一名女子在附近巴士站目睹事發經過,趕緊上前將受害者扶起。受害者抵達工作地點後向主管憶述自己的遭遇,並且報警。
根據當時的新加坡冠病防疫條例,若公眾進行劇烈運動如跑步、慢跑或快走時,可以將口罩取下,但完成運動後須立即戴回。
控方早前陳詞促請法官判監至少半年,但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希望輕判他坐牢兩周。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為,被告蓄意傷人的行為涉及種族主義動機。
法官指出,新加坡是一個多元種族和宗教的社會,而這類事故的發生將可能嚴重影響新加坡的和平、治安和安全。
法官認為被告缺乏悔意,並指出這起案件須判處威懾性刑罰。
法官下判時強調,我們必須防止和勸阻這類種族歧視的行為被「正常化」。
法官表示,被告代表律師忽視了受害人在事件中受到的精神創傷,受害人供證時透露,她走過事發地點時都會因為害怕而哭泣,甚至說,這起事件讓她感覺「身為印裔是錯的」。
針對這起事故,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和多名部長公開譴責。
李顯龍早前在面子書抨擊上述襲擊是錯誤和可恥的。他說,這起種族攻擊事故違背了新加坡多元種族社會所代表的一切,以及新加坡如此珍視和相互尊重的種族和諧,他促請新加坡人必須團結起來反對種族歧視。 (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