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根據新加坡公務員行為守則,公務員不得保留價值超過50新元的禮品,除非他們向新加坡政府支付禮物的市場價值。
主管公共服務的新加坡教育部長陳振聲表示,在規定下,公務員必須向常務秘書申報因職務或工作,而從外部利益相關者處收到的任何禮物。
他說,如果禮物價值低於50新元,且不影響公務員的「誠信」,他們可以保留這些禮品。如果禮物價值超過50新元,希望保留禮物的官員必須向新加坡政府支付禮物的評估市值。
陳振聲前日(2日)在新加坡國會針對阿裕尼集選區議員嚴燕公的提問作出回應時,重申有關公務員接受禮品和飯局邀請應遵守的規定。
他強調,政治職務者也應該秉持著類似的精神和原則,而部長行為準則中也有具體規則。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政治體系保持廉潔,並防止官員欠人情。」
至於公務員是否可以接受飯局邀請,陳振聲說,當有合理的工作原因,或者拒絕赴約是不切實際或不禮貌時,公職人員可以接受新加坡或外國利益相關者的用餐邀請。
他指出,由於餐食價值比禮物更難確定,公務員若收到此類邀請,應向其常任秘書長申報並尋求批准,尤其是如果官員評估餐食價值與會議的專業性質不一致,並且可能會「人以為(其中涉及)以權謀私和利益衝突。
「公務員往往對這些問題非常敏感,即使他們在節日場合收到水果或糖果作為禮物,通常也會在機構內分發掉,或送給社區組織。」
陳振聲說,政治職務者必須遵從相同的原則,拒絕收下禮物或立即歸還;若歸還禮物不合理,禮物必須交給所屬部門按照規則處理;如果政治職務者想要留下這份禮物,就必須向新加坡政府支付評估價,否則就必須交出禮物。
針對有關公務員須遵守的行為守則的提問,陳振聲則表示,公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不同的要求,無論是來自同事、朋友、公眾,還是政治職務者。
「在處理這些請求時,公務員應保持高水平的專業精神,並維護官方信息的機密性以及公共服務的政治公正性。」
他補充,如果有官員因某個要求似乎不合適,或是與公務無關時,應該諮詢主管並尋求指導。但是,如果請求來自主管或更高級官員,官員可以直接向常務秘書、機構負責人、公務員制度負責人,或主管公共服務的部長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