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三讀通過《收債法案》 賦予警方遏制不當收債行為權力

國會三讀通過《收債法案》,以管制收債活動。除了為收債行業設立監管架構,也將賦予警察權力遏制不當的收債行為。
國會三讀通過《收債法案》,管制收債活動,並賦予警方遏制不當收債行為的權力。
內政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在法案進行二讀時說,在新法案下,收債公司必須申請並獲得執照,才能進行收債活動。公司也必須為員工的收債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者和收債人員必須經過警方篩查確認合格後,才能進行收債活動。警方將審查收債人員是否觸犯有組織罪案法令,破壞公物法令和防止騷擾法令等。如果收債人員日後觸犯法律和條規,相關許可證將被撤銷。
受監管的貸款和收取欠款業務的機構,如銀行和有執照等的放債人,則無須個別申請執照。雇員也不必額外申請許可證。
孫雪玲指出,當局也會設定適當的條例,來懲處以不當行為收取欠款的收債公司和收債人員。為了減少企業的監管成本和負擔,當局將根據不同類別的機構在收債時違反法律和擾亂公共秩序的風險,分級進行規管。
她說:「收債是一種合法的經濟活動,然而,收債人不應該以極端的收債行為,向個人或企業收取欠款,更不應該在收債過程中滋擾公眾或造成社會不安寧。我相信這項法案將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管制我國的收債活動,從而制止不當的收債行為,確保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