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4歲男子將於2026年2月26日出庭受審,面臨逃避警察路障、危險駕駛及其他多項交通違法行為的指控。
2026年2月17日凌晨約2時45分,警方在機場路通往加冷-帕亞樂柏高速公路路段設置路障進行例行檢查時,一輛紅色轎車拒不停車,高速衝過檢查點。警方立即展開追擊,在長達一小時的追逐過程中,該司機多次闖紅燈、高速變道,行為極其危險。最終,司機在埃德吉爾平原附近棄車逃跑,徒步逃離現場。
通過細緻的地面調查與閉路電視監控畫面的協助,交通警察於2026年2月24日成功鎖定並逮捕該名司機。初步調查發現,該男子駕駛的是一輛已註銷登記、懸掛偽造車牌且無有效駕照的車輛。
該男子將被控以下七項罪名:
逃避警察路障,依據《2004年警察部隊法》第26(5)條及第26(8)條規定,可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七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危險駕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可處最高5,000新元罰款、十二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吊銷其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資格;
無有效駕照駕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可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可能吊銷所有類別車輛駕駛資格;
無保險覆蓋下使用機動車輛,依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可能吊銷駕駛資格;
使用已註銷登記的車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無牌照使用車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
使用偽造車牌的車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條,可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
交通警察指揮官、高級助理警察總監丹尼爾·譚讚揚了警員們追蹤嫌犯的堅定決心。他表示,警方將不遺餘力地追究那些駕駛註銷車輛、無證上路或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員責任,此類魯莽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力度,對無視法律者採取堅決行動。
附件
交通警察已扣押的、發現於埃德吉爾平原附近的廢棄註銷車輛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6年2月25日 下午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