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居民(個人篇)之國內稅務局關於由於COVID 19而在新加坡遠程為海外僱主工作的相關規定 (上)

2021年07月30日   •   4萬次閱讀

如果您一直為海外僱主工作,但由於COVID-19造成的旅行限制,目前在新加坡遠程為海外僱主工作,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新加坡稅務局將視您為沒有在新加坡從事工作。

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為海外僱主工作,現在在新加坡遠程為該海外僱主工作

如果您因 COVID-19 自 2020 年以來一直在新加坡遠程為您的海外僱主工作,稅務局將從您返回新加坡之日2020年離開新加坡之日和2021630日兩個日期中較早的日期這段期間視您為未在新加坡工作,前提是滿足以下規定的所有相關資格條件。

如果您在新加坡逗留的時間

沒有超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資格條件是:

(a) 在您返回新加坡之前和之後,管轄您在海外就業的合同條款沒有變化;和

(b) 由於 COVID-19,這是臨時的工作安排。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a)和(b),您在 2020 年逗留新加坡期間的就業收入將不會在新加坡徵稅。否則,將適用正常的稅收規則來確定您在此期間的就業收入的應納稅額。

如果您在新加坡的逗留期限延長至 2021 年

(i) 截至 2021 6 30 日期間

除了上述條件 (a) 和 (b) 外,額外資格條件是:

(c) 如果不是 COVID-19 造成的旅行限制,您在新加坡逗留期間所做的工作本可以在海外進行;

(d) 您將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儘可能快離開新加坡;和

(e) 您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間在新加坡逗留期間賺取的就業收入需在您的海外僱主所在國家/地區納稅。

如果您繼續在新加坡遠程從事海外工作的原因是由於您的海外僱主所在國家/地區的 COVID-19 疫情嚴重性不斷升級(例如病例和新病毒株的復發)且如果您返回海外工作,您感染 COVID-19 的風險會增加,這種情況下不認為是違反資格條件(d)項。

如果您滿足 (a) 至 (e) 項下的所有資格條件,您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逗留期間的就業收入將無需在新加坡納稅。如果您滿足 (a) 和 (b) 項下的資格條件,但不滿足 (c) 至 (e) 項下的額外資格條件,則只有您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逗留期間的就業收入不會在新加坡徵稅,而您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間逗留期間的就業收入應納稅額要按照正常稅收規則來確定。

證明文件

請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符合資格條件,並按照 IRAS 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ii) 2021 7 1 日起的期間

與在新加坡工作的其他雇員類似,從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與您在新加坡工作相關的就業收入將根據正常稅收法規向新加坡繳納所得稅。

如果您由於以下情況在新加坡為海外僱主工作且您認為自己並不屬於在新加坡工作,您可以寫信給稅務局以審視您適用的的就業所得稅條款:

(a) 您從事海外工作的僱主國家/地區已禁止旅客入境或因航班及其他交通方式不可用而無法前往;和

(b) 您將盡您所能儘快離開新加坡。

需提供的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您開始在新加坡遠程工作的日期

您僱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您的名稱

向您報告的員工人數(如果有)以及他們目前的工作地點

負責接受您的報告的上司的姓名和職位以及他/她目前的工作地點

返回新加坡之前和之後的工作性質和範圍,以及證明文件

您的僱主在新加坡是否有任何相關實體,如果有,每個實體的名稱

您在新加坡執行/將要執行的任何工作的是否是為新加坡的客戶和/或新加坡任何實體的商業活動提供的,無論這些新加坡的客戶和/或新加坡任何實體的商業活動是否與您的僱主有關。

如果是,請提供相關詳情

如果不是由於 COVID-19 造成的旅行限制,您在新加坡逗留期間所做/將要做的工作是否會在海外進行

證明您已盡一切努力前往您的海外僱主所在國家/地區但無法入境的文件

證明您在新加坡逗留期間賺取的就業收入應在您的海外僱主所在國家/地區納稅的文件

*通過 myTax 郵件或電子郵件發送給稅務局

資料來源:新加坡國內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