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外籍員工向就業索賠法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投訴其就職的餐廳拒付加班費,最終法院判定該員工勝訴,並裁定其獲得 20,000 新元的賠償。
這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孟加拉籍男子自 2023 年 12 月起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期間,在該餐廳擔任食品加工工人。
根據由地方法官 Joel Tan 主持的法庭判決,該員工的僱傭條款受人力部(MOM)頒發的原則性批准書(IPA)約束。規定其每周工作六天,總時長 44 小時,月薪 1,500 新元,另有 500 新元的津貼。此外,IPA 中明確標註的加班費率為每小時 11.80 新元。
該孟加拉籍員工聲稱,他每周 7 天無休,每天在扣除休息時間後仍工作 13 至 15 小時。
在申請加班費賠償時,他計算了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的工時,稱這段時間內他共加班 1,848.8 小時,這意味著僱主欠他 21,815.84 新元的加班費。
由於該法庭對本案的管轄賠償上限為 20,000 新元,因此該員工申請索賠 20,000 新元。
然而,僱主對此否認承擔任何責任,堅稱該員工根本沒有進行過任何加班工作。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該員工提交了一份由非營利組織協助整理的考勤表(涵蓋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記錄顯示,在此期間他每天都在工作:周一至周六大多在凌晨 5:00 至晚上 9:00 工作,周日在早上 7:00 至晚上 9:00 工作。
法官還特別指出,該員工甚至在所有的休息日都在工作。
法官寫道:「原告的陳述中有一個令人震驚的點——他每天工作 13 到 15 小時,遠超 IPA 規定的每周 44 小時,且在長時間內沒有休息,而在提起此次訴訟之前似乎並未提出正式投訴。」隨後法官補充稱,他認為該員工提交的考勤表具有可信度,並注意到僱主拒絕披露或提供該員工的考勤記錄。
除了判給該員工 20,000 新元的賠償金外,法官還命令僱主支付 400 新元的訴訟費用和 60 新元的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