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6日訊)早前代表遭處決大馬籍毒販納加恩德蘭的兩名新加坡律師,被指提交「不正當申請」拖延納加恩德蘭的死刑,導致新加坡當局蒙受不必要費用,昨日被勒令向新加坡總檢察署繳付共2萬新元(約6萬4000令吉)費用。
新加坡上訴庭昨天諭令在上述案件中負責大部分工作的律師拉威,承擔75%的費用,而後來接任備案律師的維奧萊特內托(Violet Netto)則承擔剩餘25%費用。
《海峽時報》報導指出,新加坡總檢察署最初是要求這兩名律師繳付總計4萬元(約12萬8000令吉)的個人費用,理由是他們提出毫無必要的申請來拖延納加恩德蘭死刑的執行,從而導致產生不必要費用。

根據新加坡法律,法庭有權對因行為不當、不合理或疏忽導致產生不必要費用的律師,下達索取個人費用的指令。
以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上訴庭五司指出,兩名律師提出的申請缺乏事實依據。
上訴庭重申,律師的申請是公然和惡劣濫用法庭程序,他們沒有在初審時提出最佳案例,卻在最後時刻才提交所謂的證據和文件。
上訴庭也駁回拉威的論點,即基於他和維奧萊特內托已不再是執業律師而不用支付個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