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有一種普遍的錯覺,認為司法程序的後期,拿到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官司就結束了。其實,仲裁裁決/法院判決的執行才是整個司法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其決定了仲裁/訴訟當事人是否能實現資產復甦。如果不能獲得有效的執行,無論裁決/判決的內容如何有利於獲勝一方,其最終只能淪為一紙空文。
隨著各國經濟交流日益增多,不同國家/法域之間的裁決/判決能否被他國承認與執行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另外,在高凈值人群海外移民和資產境外轉移的新趨勢下,湧現了對被執行人境外資產追償的大量案例,跨境承認與執行判決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而承認與執行外國裁決/判決在推進跨境司法合作,節省訴訟資源,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影響深遠,必定是未來國際司法協作的重點趨勢。
近期,本團隊訴訟律師代理中國某大型民企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上海貿仲的生效仲裁裁決,也接待了幾個中國公司因新方公司不予執行的相同案件。本篇再次分享中國內地的仲裁裁決在新加坡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項。
01 中國和新加坡司法合作重要事件
1.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亦稱《紐約公約》)
在國際司法合作中,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最重要且適用最廣泛的國際條約當屬1958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大會第24次會議在紐約通過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迄今為止,《紐約公約》的締約國超過150個國家和地區。
中國於1986年8月21日加入,1987年4月22日生效;新加坡於1986年7月21日加入,並將《紐約公約》轉化為國內法《仲裁(外國裁決)法令》,於1986年11月19日頒布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997年4月28日,中國和新加坡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協助的範圍包括:
(一)送達司法文書;
(二)調查取證;
(三)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四)相互提供締約雙方有關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訴訟方面司法實踐的資料。
上述司法協助條約不包括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
2018年8月31日,在第二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上,由中國最高院院長和新加坡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02 中國仲裁裁決在新加坡可以申請承認和執行
中國和新加坡同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對於中國國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不存在新加坡法律下不予執行的情形,在新加坡得到執行並非難事。
在新加坡,外國仲裁裁決可通過訴訟方式得到執行,或以《國際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以下簡稱為「IAA」)第19條下,與執行新加坡仲裁裁決相同的申請法院准許方式得到執行(IAA第29條第1款)。
03 外國仲裁裁決在新加坡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基本流程
申請人(勝訴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符合《紐約公約》規定的外國仲裁裁決(第34條第14款法院規則2021年版),法院作出准許執行仲裁裁決的指令;
申請人將許可執行的指令送達至被申請人(敗訴方),此項送達由申請人(勝訴方)完成,而非法院;
被申請人在收到指令後14天內,可以申請撤銷該命令(如送達至新加坡以外的地址,法院可另行決定合適的期間)。如果根據《新加坡國際仲裁法》或《紐約公約》,被申請人有合法理由,可以啟動訴訟,質疑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對仲裁裁決提出質疑(申請撤銷命令),仲裁裁決將得到執行。對被申請人的執行可以通過扣押和出售令(實物資產)或扣押令(銀行帳戶)的方式進行。
另:在新加坡承認與執行《紐約公約》成員國作出的臨時措施,程序與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程序相同。
04 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注意事項
一、管轄法院
在新加坡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法院為新加坡高等法院(Singapore High Court)。
二、申請時效
根據新加坡《時效法》Limitation Act(第163章)第6條的規定,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必須在該外國仲裁裁決作出後的6年內提出。
三、申請承認和執行,提交文件
外國仲裁裁決書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仲裁協議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英文譯本。
各方主體信息,以及對被申請執行人在何種程度上未履行仲裁裁決的說明。
四、財產保全
同中國的財產保全措施一樣,在新加坡,如果有確鑿(strong)的證據表明,裁決債務人正通過處置其資產來逃避仲裁裁決的執行,那麼,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臨時救濟以確保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該種臨時救濟包括作出針對裁決債務人處理其資產的禁令(injunction)等。
五、第三方資助機制(third-party funding)
新加坡認可在國際仲裁領域中的第三方資助機制,實踐中,在承認與執行程序中也可適用。如果申請人在新加坡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需要資金支持,由第三方出資者與申請人簽訂合同,而無需經法院批准。
六、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
《紐約公約》中除了規定締約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義務以外,也列舉了執行地所在國的司法機關在何種情形下能夠拒絕執行外國裁決。其中第五條第二款中規定,如果承認或執行有關仲裁裁決有違執行地所在國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那麼,該國的司法機關可以拒絕承認及執行該裁決。《紐約公約》沒有對「公共政策」進行明確的定義,這主要是因為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國情,從而造就不同的公共政策。
在新加坡的法律實踐中,關於公共政策的適用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也即援引公共政策來抵制仲裁裁決執行的門檻是非常高的。它通常被定義為「震驚良心」或違背最基本的道德與正義(shocks the conscience or violates 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如果以基於公共政策為由來拒絕裁決的執行,那麼,該裁決必須涉及重大不公,執行該裁決將嚴重挑戰法院的良知,或有悖於最基本的公義和道德原則,例如該裁決是以欺詐或腐敗等違法手段獲得的。

05 律師提示
新加坡作為國際上出名的「仲裁友好地」,其法院非常支持仲裁這種糾紛排解機制以及仲裁參與方的自主權,也很尊重仲裁庭的專業判斷,對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採取積極支持的態度,不會輕易地拒絕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所以,交易者如果在新加坡有財產,應當注意新加坡法院的這一傾向,儘量在仲裁程序中全力以赴,避免裁決結果不利於自己,且在新加坡予以執行的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