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威捷因多次性侵未滿16歲的少女而被判入獄40個月,網民質疑他為何沒被打鞭。(取自8視界新聞網)
(新加坡訊)前電視藝人方威捷性侵少女案,律師指,案發時少女已滿15歲且是自願發生關係,在相關法令條文下,他可以逃過鞭刑。
《8視界新聞網》報道,方威捷被判入獄40個月後,不少網民質疑他為何沒被打鞭,也有人認為他的刑罰太輕。
由於新加坡視14歲為未成年年齡,資深律師鍾庭輝受詢時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年已超過14歲,已過了法定強姦的年齡,所以刑罰一般不會包括鞭刑,而40個月的刑罰對於一個初犯者算是公平的。
案中少女年齡助方威捷逃過鞭刑
另一名知名律師陳俊良也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在案發時年滿15歲,所案發時她未滿14歲,就會按照法定的強姦條文提控,那強姦罪的刑罰就會包括鞭刑。
陳俊良也說,新加坡可以「同意發生關係」的年齡是16歲,意味著如果少女年過16歲且自願同意發生關係,那涉案的男生就可能不會被控上法庭。
另一個律師黃國彥也說,方威捷面對的控狀條文是針對14歲到16歲之間的少女,在相關法律條文下,其刑罰比較輕,沒有包括強制性鞭刑。
根據控狀,控方以性侵罪的第376A(1)(b)條文提控方威捷,在376A(2)(b)條文受刑,有關刑罰是坐牢不超過10年、罰款或者兩者兼施,法定的刑罰沒包含鞭刑。
根據方威捷面對的性侵控狀,性侵大於14歲但未滿16歲少女若罪成,他可被判坐牢最長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法定的刑罰沒包含鞭刑。
根據新加坡法律,同意發生性關係的最低年齡限制是16歲,即若少女已滿16歲且自願發生關係,涉案的男方或不會惹上官司。
陳俊良也說,假設受害者在案發時未滿14歲,或更為年幼,就會按照法定的強姦條文提控,那強姦罪的刑罰就會包括鞭刑。
他補充,若是案件性質惡劣,被告存在暴力行為,包括侵略、毒打、禁閉、操控等現象,或性侵犯的行為已經持續多年,受害者眾多,還涉及報復、勒索和敲詐,被告被判鞭刑的幾率才會更高。
騰達法律社資深律師藍國慶受訪時則說,方威捷是在刑事法典第376A(2)(b)條文下被控,在該條文下的過往判刑案例中,亦無人被判處鞭刑。
在刑事法典第376節條文下任何人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都屬違法。若受害者年齡低於14歲,將觸犯刑事法令第376(1)節的強姦罪名,在這項罪名下,最高刑罰可被判坐牢長達20年,並可另加罰款或鞭刑。若對14歲以下的受害人犯下強姦與性剝削罪,被告可被判坐牢介於8年至20年,以及鞭打不少於12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