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藍閒瀧針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高庭,高庭三司維持罪成裁決,但判他針對刑罰上訴得直。 (早報網檔案照)
(新加坡訊)男子賄賂新加坡管理大學前職員,原本被判監28個月,高庭三司認為,男子是在前職員的施壓下同意行賄21萬元,並且沒有證據顯示新大蒙受具體損失,為此將男子的監刑減至15個月。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藍閒瀧(48歲)共面對35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他早前在新加坡國家法院就其中10項控狀受審後,被判罪成和坐牢28個月。
藍閒瀧針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新加坡高庭,以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三司審理上訴案後,維持藍閒瀧罪成裁決,但在昨午判他針對刑罰上訴得直。
這起賄賂案發生於2017年至2019年。藍閒瀧案發時是International Alliance Marketing公司(簡稱IAM)公司董事,公司起初經營電子產品生意,後來也提供營銷服務。
2016年左右,藍閒瀧通過朋友結識當時在新大任職的陳代義。陳代義是新大專業進修學院服務運營與業務改進部門的助理處長,負責監督部門的銷售和項目管理等工作。
2017年初,學院決定與營銷夥伴合作,加強推廣學院課程。陳代義於是找上藍閒瀧,雙方同意合作並簽下合約。根據協議,IAM負責推廣學院的課程,並從學員報名費中賺取佣金。新大也每月支付3500元給IAM,讓後者提供熱線中心管理服務,與有意報名課程的公眾聯繫。
不久後,陳代義開始向藍閒瀧索討賄金,作為促成學院提供生意給IAM的報酬。藍閒瀧答應陳代義的要求,每個月至少一次以現金的方式,把賄金交給陳代義。根據藍閒瀧被判罪成的10項控狀,他所支付的賄金達21萬6522元。
三司認為,新加坡國家法院法官在量刑時,錯誤定奪藍閒瀧的罪行所造成的傷害;沒有證據顯示新大或任何第三方,因為本案的貪污行為而蒙受具體傷害。
三司也不同意,藍閒瀧是出於貪心而犯下貪污罪,因為提議賄賂安排的人是陳代義,而且陳代義過程中還要求增加他的「抽傭」比例。在三司看來,藍閒瀧是出於自保才同意行賄,他擔心若不這麼做,他將失去新大的生意。三司考慮後,決定將藍閒瀧的監禁刑期,從28個月減至15個月。
陳代義向包括藍閒瀧在內的三家公司董事,收取共47萬2052元賄款,他早前認罪後,被判坐牢42個月和繳付9萬零552元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