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濤 騰訊金融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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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主張,在投顧服務語境下,算法只是一種具體的工具或方式,其沒有改變投顧服務的金融本質,許可制的適用與否是與技術沒有關係的,實質上仍然將傳統的相關監管體制和規則適用於智能投顧領域。與此同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例外地設置一些特別的監管規則,以此來平衡安全和創新這兩種價值。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的特色在於,其重視對算法的監管、詳細地區分相關概念、有著比較成熟的張弛有度的監管網。
一、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的一般體制:傳統的金融特許制
2017年6月7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發布了一份關於促進智能投顧業務發展的意見徵詢書,啟動了對智能投顧定章立制的活動。2018年10月8日,MAS發布了《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指南》(Guidelines on Provision ofDigital Advisory Services),這是新加坡監管當局發布的、與智能投顧監管最為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指南》的規定,智能投顧監管的法律依據是《證券及期貨法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SFA)第五部分和《財務顧問法案》(Financial Advisers Act, FAA)第二部分,這兩部分的核心內容都是相應經營者申請各種金融許可所應該滿足的條件。而這些內容,正是智能投顧所應該遵守的核心規範要求。
MAS主張,在投顧服務語境下,算法只是一種具體的工具或方式,其沒有改變投顧服務的金融本質,許可制的適用與否是與技術沒有關係的(technology agnostic)。換句話說,MAS仍然將傳統的相關監管體制和規則適用於智能投顧領域。這與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智能投顧監管的思路相一致,即大家都將既有的監管體制和規則適用於智能投顧領域。在這個意義上,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的一般體制就是傳統的金融特許制;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的特殊做法,都是在遵守金融特許制的前提下所作的微調。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MAS的文件所示,智能投顧(robo-advisory)在新加坡被稱為數字投顧(digital advisory),即「智能投顧」等於「數字投顧」。不過本文將採取業界慣常的做法,將此種服務統稱為「智能投顧」。
二、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的邏輯構成:分類許可
如前所述,在新加坡經營智能投顧業務,營業者也必須獲得許可。只不過,許可的種類取決於智能投顧營業者的業務模式,模式不同,所須持有的許可證也不同。根據《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指南》的規定,智能投顧的監管邏輯和體系可以用如下問答的方式來呈現。
第一步:智能投顧是為客戶提供交易資本市場產品的場所服務(不僅促進基於智能投顧提供的諮詢服務的交易)嗎?
如果答案為「是」,那麼此等服務屬於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智能投顧須獲得經營資本市場產品業務的CMS許可證(除非獲得豁免)。如果答案為「否」,則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智能投顧持有客戶的資金或者為客戶的利益而操作一個集體帳戶嗎?
如果答案為「是」,那麼智能投顧須獲得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CMS許可證(除非獲得豁免)。如果答案為「否」,則進入第三步。
第三步:智能投顧(比如通過一份有限委託書)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擁有自由裁量權嗎?
如果答案為「否」,則智能投顧須獲得財務顧問許可證。如果答案為「是」,則進入第四步。
第四步:這種自由裁量權受限於投資組合再平衡的要求嗎?
如果答案為「否」,則智能投顧須獲得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CMS許可證(除非獲得豁免)。如果答案為「是」,則進入第五步。
第五步:再平衡業務的目的僅僅是將投資組合與其最初被推薦的配置相校準嗎?
如果答案為「否」,則智能投顧須獲得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CMS許可證(除非獲得豁免)。如果答案為「是」,則進入第六步。
第六步:投資組合只包括集合投資計劃嗎?
如果答案為「是」,則智能投顧須獲得財務顧問許可證。如果答案為「否」,則智能投顧須獲得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CMS許可證(除非獲得豁免)。
綜合上述六步可知,在新加坡經營智能投顧業務可能需要辦理的許可證有三種:(1)經營資本市場產品業務的CMS許可證;(2)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CMS許可證;(3)財務顧問許可證。這三種許可的區分,取決於智能投顧主體所從事業務實質。在這三種許可證中,只有前兩種是存在豁免情形的,唯有財務顧問許可證不能被豁免。這意味著,財務顧問許可證是對智能投顧主體的最低要求;即便前兩種許可證可以被豁免,但是智能投顧主體仍然需要獲得財務顧問許可證。總之,以前述三類許可證為中心所構建起來的監管體制就是新加坡智能投顧的監管體制。
三、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的特色之處
(一)重視對算法的監管
智能投顧業務的核心成分就是底層算法,所以對智能投顧的監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底層算法的監管。與世界其他各國監管智能投顧的做法所不同的是,MAS特別重視對底層算法的監管,其在《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指南》第二部分專門對算法的監管作了規定。這些措施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內容:
1.高管在算法中應承擔的責任
《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指南》規定,智能投顧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統稱「高管」)負有對底層算法的監管責任。高管們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源來控制或監督算法的效果。智能投顧機構應該配備足夠的、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人員,來開發、檢驗算法的原理、方法。那些使用智能投顧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了足夠的培訓等。
《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指南》還規定,高管們不僅要創造一個穩健的風險管理環境和文化氛圍,還應該建立一些具體的合規規則。這些規則的內容包括:對智能投顧工具之設計、方法之開發的批准和維護;對智能投顧工具之系統、流程條款和程序的批准;對智能投顧工具的持續監控,比如指定特定人員對算法改變的批准,以及置備安全措施來識別和預防對算法實施的未經批准的接入;確保遵守「技術風險管理的通知和指導」中所列標準;保存好算法設計和開發的相關文件。根據MAS的規定,高管們可以將前述內容外包給第三方。不過,外包並不意味著高管們將責任一起外包出去了,他們仍然需要對前述合規義務承擔最終責任。
2.關於智能投顧工具的算法要求
在開發面向客戶的智能投顧工具時,智能投顧機構應該確保該工具背後的算法方法是穩健的;確保該工具能夠搜集所有必要的信息,並且足夠支撐基於該信息所得出的恰當建議,包括擁有合適的識別和解決矛盾信息的機制;擁有將不適合的客戶剔除出去的安排;當對該工具作了改變後,在發布這個工具之前,應該進行足夠的測試,以探測其中的算法錯誤或偏見(比如,算法根據客戶所提供的信息對客戶的風險畫像作了正確的分類;算法根據智能投顧的風險畫像技術,推導出符合目的的資產分配和投資建議)。
3.關於智能投顧工具的控制和檢測要求
智能投顧應該定期對智能投顧工具的算法進行監控和檢測,以確保它們能夠按照要求進行運作。為了滿足此項要求,智能投顧必須至少置備如下措施:預備接入控制措施,以便在需要時能夠對算法的算法變化進行管理;甄別算法錯誤和算法偏見;發現了算法錯誤、偏見的情況時,擁有暫停對客戶提供建議的控制措施;對向客戶提供建議的質量做合規檢驗的措施。
總之,新加坡對智能投顧算法的監管相對比較系統,其以智能投顧機構高管的最終責任為中心,構建起了從算法開發,到算法測試的一整套監管規則體系。其中,高管的最終責任之規定極為重要,因為它在根本上明確了算法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有利於保護客戶的權益。現如今,學界的很多觀點都在探討算法責任的承擔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比如,有觀點認為算法本身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因為算法不具有法律上的主體性,讓其承擔責任又存在著巨大的制度障礙。對算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體性的探討,也許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但是對於解決緊迫的現實問題並不能提供多少幫助。MAS的規定,是比較合乎實際的做法。因為當前的智能投顧底層算法並不是那麼智能,遠遠沒有達到應該對其賦予主體性的地步。明確了高管的最終責任,就不會使算法責任和客戶權益保護在虛無縹緲的學理探討中被消解的問題了。

(二)區分「資產管理業務」和「重整投資組合業務」這兩個概念
在新加坡,智能投顧經營資產管理業務(discretion over clients』 investment portfolios)也是被允許的。不過,MAS並沒有籠統地說智能投顧可以經營資產管理業務,而是很精細地區分了「資產管理業務」(discretion over clients』 investment portfolios)和「重整投資組合業務」(portfolio rebalancing)這兩個概念,將重整投資組合業務從傳統的經營資本市場產品業務的CMS許可證的桎梏中解脫了出來。這一點是需要我們特別注意的,因為很多的既有觀點並不區分「資產管理業務」和「重整投資組合業務」,而僅僅是將它們簡單地同等化,即一見到「重整投資組合業務」(portfolio rebalancing),就將其視為是資產管理業務。
客觀地說,我們應該和MAS一樣,對這兩個概念作出區分。主要原因在於:第一,二者的內涵不同。資產管理業務的核心是管理人要對客戶的資產進行經營性運作,在這個過程中,管理人在資產管理合同所約定方式、限制等條件下,享有資產經營的裁量權。對資產經營起決定性作用的是管理人的自主判斷權。智能投顧並不要求投顧服務主體對客戶的資產進行經營性運作,其核心是按照客戶的最新指示,對客戶的投資組合進行符合最新指示的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客戶的指示具有決定性作用。第二,將重整投資組合業務從資產管理業務的外延中剝離出來,可以降低現階段智能投顧發展的合規負擔。因為如果將重整投資組合業務視為資產管理業務,那麼智能投顧主體不僅要獲得理財顧問業務許可證,還必須獲得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如果不將重整投資組合業務視為資產管理業務,那麼智能投顧主體只需要獲得理財顧問業務許可證就可以了。從實踐操作來看,相關服務主體在「資產管理業務」中的自由裁量權要遠遠大於服務主體在「重整投資組合業務」中的自由裁量權;前者要求更高的智能性,後者所要求的智能性則相對較弱。當前人工智慧技術實際上是難以支持前者所要求的智能性的。如果強行要求經營重整投資組合業務也要獲得資產管理業務牌照,那麼就會出現「牌照超前,現實落後」的不匹配局面。第三,二者的機理不同。資產管理業務中,管理人會對投資組合的構成進行調整;相反,在智能投顧業務,服務主體並不會對投資組合的構成進行調整。
(三)由豁免機制編織出了張弛有度的監管網
在經營資本市場產品業務的CMS許可證、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CMS許可證和財務顧問許可證中,前兩種的要求較高,最後一種要求最低。要求較高的許可帶給智能投顧主體的合規義務較重,合規成本也較高。監管者正是考慮到高合規義務所帶來的高成本可能會阻礙智能投顧業務的發展,進而為這些高合規義務設置了豁免規則,以降低智能投顧的合規負擔。但是,降低合規負擔又不是無底線的,不論再怎麼豁免,所有的業務活動都必須滿足財務顧問的許可要求。這樣一來,監管者就為智能投顧設計出了一張以財務顧問許可為底線,經營資本市場產品業務的CMS許可和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CMS許可為上限的、張弛有度的監管網。
比如,智能投顧服務主體除了提供投資諮詢服務以外,還會提供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服務,而不是將此等交易指令傳達給經紀公司,由經紀公司來執行指令。在這個意義上,智能投顧服務主體取代了經紀公司的部分功能。很明顯,智能投顧服務主體的業務範圍超越了提供諮詢服務的範圍,這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智能投顧服務主體想要經營此類業務,那麼其必須獲得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1]這意味著,即便是智能投顧主體在提供投顧服務的過程中,附帶性地把客戶的相關指令傳遞給經紀人,那麼智能投顧主體也應該獲得CMS許可證。但由此會給智能投顧主體帶來較高的合規成本。MAS意識到這種做法可能會阻礙智能投顧的發展,就為這種情況設置了一個例外規則,稱為「交易豁免」(Dealing Exemption)。因為MSA認為,僅僅將交易指令傳遞給經紀人的做法並不會為客戶帶來高風險。
四、結語
金融的本質是一種經營風險的業務,所以,對風險的防控是金融業首要的任務。這也就決定了對智能投顧風險的防控,是監管者監管任務的重中之重;進而將智能投顧納入傳統金融特許制的範疇之下進行監管也具有其合理性。和世界其他各國一樣,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也遵循了原則上將智能投顧納入許可制的框架中,例外地設置一些特別的監管規則的做法,以此來平衡安全和創新這兩種價值。新加坡智能投顧監管的特色在於,其重視對算法的監管、詳細地區分相關概念、有著比較成熟的張弛有度的監管網。這些都是我們在設計智能投顧監管規則時應該重點借鑑的內容。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注釋:
[1]根據SFA的規定,協助投資者將他們關於債權、股票、集合投資證券的買賣指令傳遞給相關的經紀人,由經紀人根據此類指令進行相應操作的服務也屬於SFA規定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服務。而提供此類服務的主體,必須獲得CMS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