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2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下簡稱新加坡金管局)以對一個ICO項目發行方發出警告,令其不得違規開展證券類代幣發行行為(STO),直到其完全符合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的規定。新加坡金管局同時還提醒消費者在投資前了解任何產品或服務的好處和風險。
發行方原計劃依據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中的豁免條款進行證券類代幣發行行為,即允許發行方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證券且無需向MAS送呈或登記招股說明書。然而此類豁免條款具有條件限制,其中包括不得對外公開宣傳的廣告限制。本案中法律顧問發布了一條LinkedIn帖子,使得公眾可以關注其發行行為,故發行方未能遵守廣告限制。因此,發行方將無法依賴上述豁免條款進行招股說明書的送呈或登記豁免。在MAS警告之後,發行方已暫停其全球證券類代幣發行。
Talenta 解 讀
依據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第272A條規定小額發行方式和第272B條規定的私人配售方式。如果發行方在任意12個月期間內發行金額不超過500萬新加坡元(或其他等值外匯),且滿足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第272A規定的其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方書面聲明、廣告限制、推廣費用限制等;如果發行方在任意12個月內向不超過50人進行配售,且滿足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第272B條規定的其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廣告限制、證券承銷或推廣費用限制等;
MAS提醒所有數字貨幣發行方,證券代幣的發售必須符合所有適用的證券法,包括向MAS送呈或登記招股說明書的要求。打算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中招股說明書豁免條款的發行方應注意,這些豁免受條件限制,包括廣告限制等。消費者在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了解產品服務的收益和風險。特別是對於數字貨幣產品,應當注意包括高度投機的估值風險,欺詐風險以及缺乏可靠跟蹤記錄風險等。上述風險可能使投資者難以確定數字貨幣產品的可信度。
MAS助理董事經理(資本市場)Lee Boon Ngiap先生表示 「如果向公眾發行證券,則需要向MAS送呈或登記招股說明書,以確保向投資者提供所有的必要信息。在特定情況豁免送呈或登記招股說明書情況下,發行對象僅限於特定投資人,且此類豁免條款受到廣告限制等嚴格條件的約束。如果發行方違反新加坡證券期貨法中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MAS將毫不猶豫地採取行動。
特別聲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觀點,不代表為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