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並非是零貪腐,然而多年來一直位列全球廉潔國家排行的前列。不過,每年媒體曝出的為數不多的貪污事件的主角大多是基層公務員,「大老虎」實屬罕見。這主要是因為,新加坡從基層公務員開始就對個人行為有著詳細的規定。如果一個人有腐敗問題,那麼等不到他上位,就已經被踢出公職。

新加坡肅貪的所有法律法規均一視同仁,不因官員級別而受到限制。對於官員個人作風最著名的規定就是《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及《公務員指導手冊》。這兩個文件對公務員的個人行為做出了詳細規定,而針對公務員玩忽職守,《公務懲戒性程序規則》則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和程序,哪怕是級別再高的官員也不輕饒。
在嚴密的法律之下,新加坡的公務員有著三不:不敢貪,不想貪,不齒貪。不敢貪,是因為政府鋪開了一張嚴密的法律之網——現行的法律有400多種,大到政府權力、企業經營管理小到公務員行為道德甚至衣著規範都有詳細規定。
《防止貪污法》更是實行有罪推定,即如果無法講清楚公職以外「異常財富」的詳細來源,或者僅僅表現出貪污的意願,就可以貪污定罪,涉事人需接受刑事懲罰,這對於那些手握權力的高層官員尤其是一道警戒線。在新加坡,80新元(1新加坡元約合4.55元人民幣)以上的紅包和禮物即被視為貪污行為,無論是貪污100新元,還是100萬新元,都將面臨最高10萬新元罰款外加5年監禁的刑事責任。
不想貪,一方面是政府提供的高薪讓官員不願為一點蠅頭小利犯險;另一方面,也是在權力可尋租的縫隙設立了層層關卡,讓官員望而卻步,久而久之,也就斷了這個念頭。如果非要說新加坡對高級官員有何特別規定,那麼就是他們在做決定時面臨更多掣肘。部長提出的法案大小均需在國會、反對黨以及政府從不同業界代表中選出的管委議員中「過三關,斬六將」,三讀通過才能推行。而整個國會辯論過程都全程直播,公眾也可以到場聆聽,辯論材料更需集結成冊按時發表。重要的項目均不僅需要專業部門進行評估,更是在確定土地規劃用途的階段就要進行公眾諮詢。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會形成反饋信息,政府在做最終決定時必須加以考慮。
除了部門之間的監督,法律對於政府官員參與投資活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政府職員不準直接或間接地擁有在新加坡營業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證券,並嚴禁官員子女利用父母的地位非法經商或營私。
不齒貪,則是新加坡的官員和民眾普遍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即貪污是恥辱的。因貪污瀆職的,職位越高,摔得則越重。1991年,時任新加坡商業事務局局長格林奈因貪污罪名被判1.7萬新元罰款和一天監禁。而就是這短短的一天監禁,讓他的日子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他從別墅搬到出租房,並且被剝奪了全部養老金,生活慘澹無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