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的夫妻離婚打官司爭奪婚姻資產,妻子原分得近81萬元,但4年後成功挖出夫在大馬擁有3間房產沒申報,翻舊帳成功再分得10萬元。這對夫妻1984年結婚,2009年展開離婚訴訟爭分財產,根據當時的法庭文件,妻子原本查出丈夫跟吉隆坡、霹靂和雪蘭莪的4間房產有關,但無法證明它們屬於丈夫。

法官在2013年裁定,兩人的婚姻資產包括一間價值120萬元的實龍崗公寓以及丈夫申報的一間柔佛房產,總值近180萬元,妻子可分得45%,也就是近81萬元。但妻子沒有就此放棄,去年聘請史威特律師(Walter Silvester),再委託大馬律師樓調查,終於證實她當年的懷疑,因此再次展開訴訟和丈夫算舊帳。

法官審理這一輪訴訟後裁定,丈夫確實有3房產是在最初的離婚訴訟中沒有如實申報,不過其中一間已經處於負值,總值近135萬令吉的另外兩間房產,他則有一半的擁有權,妻子因此可以按比例分得10萬元。丈夫舉出「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則指妻子濫用法律程序,但妻子指法官當初下判時,沒有按常理列入條款說明他們可以保留其他資產,不得再次提出訴訟。

妻子控訴,丈夫拒付近5萬8000元學費和撫養費。她說,兒子原本去年8月就應該從國大工程系畢業,卻因官司多次缺課,而要延畢一年。根據當年判決,他每月須給兒子2250元撫養費,並全額承擔他的大學學費。但丈夫指兒子在2016年8月就減少修讀的學分,刻意延畢,導致他須多付8000元學費外加1萬5600元西班牙文學費和3萬4200元撫養費,稱法院不應縱容。

妻子反駁,她目前無業,兒子也想儘快畢業,賺錢養家,反指丈夫雖曾稱自己沒錢,他的評稅通知書卻顯示他在2008年、2013年至2015年,共賺取超過140萬元,平均月賺3萬9000元,因此指他不是沒有能力還,而是純粹不願意遵守庭令。
排版:報社胡同
插畫:娛姬老獅
文章:discover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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