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個人代步條例已經生效,有些關於罰款的事兒還是知道些好...
在新加坡,很多人都很喜歡用個人代步工具(PMD),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然而,伴隨而來的卻是與之有關的事故越來越多。不是衝上了馬路被車撞倒,就是速度過快撞到路人......
於是,新加坡政府推出《活躍通勤法令》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以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根據規定:在人行道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時,車速不可超過15公里/小時,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騎行則不可超過25公里/小時;代步工具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厘米,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
之後,政策再升級!
規定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騎士在使用人行道時,必須把最高車速從每小時15公里減低至10公里,以確保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有更多時間做出反應,避免意外事故發生,萬一發生意外,也能減低受傷的程度。
此外,在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也強制規定得戴頭盔,以進一步加強安全。騎士經過斑馬線及交通燈過道時,須停車看前方是否有其他車輛,減低意外發生的風險。

(圖:來源自網絡)
新加坡個人代步工具新條例生效首日,在全島各處進行執法行動,共有九名違例者遭取締。
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官方面簿發貼文——
活躍通勤執法人員和交警在系列執法行動中,取締了九名違例者,違法行為包括在行人道上使用違例的個人代步工具等。執法人員共扣留了四輛個人代步工具,並和超過260名活躍通勤用戶交談,講解有關新活躍通勤條例的信息。

(圖:來源自網絡)
自活躍通勤法令生效以來,新加坡已在去年5月和12月間,取締了2553個違例行為。截至上個月底,共有2萬5397名電動踏板車用戶已為工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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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醒出行注意事項!
很多小夥伴應該對個人代步工具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是很清楚...
去年10月,一名26歲攤位助手,在小販中心內騎電動踏板車,結果撞傷一名61歲女食客。
他因此面對一項行為魯莽導致他人受傷的控狀,被判坐牢一周。
個人代步工具的安全問題備受關注。
根據活躍通勤法令,個人代步工具不得在公路上騎乘,騎士在越過斑馬線或交通燈過道時也須下車推行。
疏忽行為(negligent act)指的則是當個人代步工具騎士沒有安全行駛或謹慎留意周遭,例如忽略行人安全,或是未在擁擠的地方減速。
如果發生涉及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意外,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其他加重刑罰的考量因素,則規定刑罰也將更高。
倘若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魯莽或疏忽行駛,並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發生事故(例如汽車為避開個人代步工具而突然剎車,導致追尾事故),可在上述《刑事法典》條文下被控。

(圖:來源自網絡)
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違例,或面對以下刑事責任
《刑事法典》條文 受害人傷亡程度、魯莽行為、疏忽行為
304A,死亡,監禁長達五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338A,重傷,監禁長達四年,或罰款高達1萬元,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
337A,輕傷,監禁長達一年,或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六個月,或罰款高達2500元,或兩者兼施;
336,沒有受傷,監禁長達六個月,或罰款高達2500元,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三個月,或罰款高達1500元,或兩者兼施
重傷可包括昏迷、終身殘障、頭部或面部毀容、骨折或脫臼、喪失性能力、視力或聽力永久受損、截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