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監管成本較高 ,缺乏統一監管 監管本身便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指導和幫扶,所以需要有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進行下去。並且由於被監管機構單位性質的不同,工作範圍的差異,以及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都會對監督帶來特殊的困難。
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機構鑽空子,的現象常有。所以金融監管需要有一個較為全面而有效的並且一致的監管制度來保障金融機構都能遵守制度的規定,按章辦事。一來可以降低監管成本,二來也能提高監管的效果。現場檢查沒有統一的規範可循,而且檢查的時間也不固定,所以效果不是很明顯,在日常的檢驗中用到的不多。

5、金融機構自律制度不健全 中國對一些機構也制定了一些措施來進行防範,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缺乏有效的作用,可有可無,意義不大。主要願意有: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財務信息失真的機率非常大,不能做到嚴格的執行內部控制體制,並且相關信息都作為保密數據很少對外公開,無法判定其是否有違規操作。機構缺乏自我約束的意識,不知道如何做到自我管理。

行業自律是發自於民間的一套機構管理體制,強調機構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對自己負責。但是行業自律需要較高的自我約束機製作為保證,不然只會成為空談。但是行業自律可以聯合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一起發揮作用,來維護金融發展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就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狀況來看,行業自律這種管理方式還未能在我國的金融機構中普及,也沒有達到預期應該有的效果,仍需要時間來改進和逐步健全。
6、政策與監督存在利益衝突 對中國人民銀行職能權利進行改變,適當的進行權利分配給銀監會,考慮到央行雙重覺得衝突導致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存在主動和被動的矛盾。然而,銀監會的成立並沒有徹底解決這對矛盾,而只能說解決了央行自身的內部矛盾,但是這對矛盾只是被提出來獨立起來,換而言之,矛盾外部化了。在這之後的金融監管中,央行便專注於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不再涉足過多的金融監督責任。

可是,不可否認的是,銀行監管相關的信息是對央行制定有效的貨幣政策有著重要的借鑑意義的。但是分離之後,這些信息很多都不幸丟失了,這就對央行制定的貨幣政策是否全面深入和有效有了較大的影響。兩者之間的衝突勢必會影響整個金融行業的發展穩定。
總結:新加坡金融監管值得中國借鑑的地方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是在允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風險的基礎上,去阻止、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防止部分金融機構的經營問題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新加坡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擺在重要位置,有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必要的保護手段。 新加坡實行綜合監管,有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資料庫,更好的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和綜合利用。
綜合金融監管局(MAS),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綜合監管,減少監管協調成本和制度推行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