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案例:53歲的林艷玲(音譯)在Lazada和蝦皮(Shopee)等電商平台售賣家用電子商品,她經營的網店在2017年連續四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100萬元,但作為店主的她卻並未在30天內為網店註冊消費稅,導致稅務局少收了約3萬元的凈消費稅。
據調查,林艷玲雖然是網店的實際擁有人和受益人,卻安排其他人在不同時期充當註冊商家,並且沒有在所得稅中呈報她從網店賺取的收入。稅務局發現,她在2020估稅年共少報了超過21萬元的網店收入,導致她少繳了約2萬元的所得稅。
今年10月,林艷玲因誤報所得稅數額,以及沒有註冊消費稅等罪名,被法庭判罰5萬多元。
過去三年半,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通過對約7000家企業的審計與調查,起回價值超過2億7000萬元的所得稅和罰款。
企業未依法繳稅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稅務局利用數據分析和先進分析工具在各行業進行定期審計。根據審計結果,導致企業未依法繳稅的三種常見問題如下:
少報或漏報收入
未能註冊消費稅
記錄保存不當
小商家未依法繳稅的風險為何更高?
涉及大量現金交易的家族生意,例如殯葬業和餐飲業,通常面臨更高的違規風險。這是因為這些企業通常由自家人打理,負責人主要都是家族成員。由於它們未必充分記錄企業的銷售額和開支情況,可能會導致報錯稅情況,或是沒有及時註冊為消費稅公司。
經營網店,哪些收入須繳稅?
越來越多商家進軍網絡生意,但因為許多網店只有寥寥數名或沒有雇員,往往沒有妥善管理帳目,一些商家甚至不知道網店須像普通實體店一樣,為繳稅而申報網絡銷售的收入。
需要繳稅的網店收入包括:
在電子商務網站和社交媒體平台等售賣商品所得
通過轉運配送(drop shipping)所得,例如把客戶的訂單轉給第三方供應商,由第三方來完成訂單
參與費和佣金,包括推廣公司產品或服務後收到的免費禮品等實物補貼
通過視頻頻道、社媒貼文或博客獲取的廣告收入
售賣播客(podcast)、電子書和非同質化代幣(NFT)等數碼產品所得
售賣平面設計、虛擬助手、在線輔導、網絡研討會和諮詢等數碼服務所得
通過在數碼平台上傳送、與訂戶分享數碼內容獲取的訂閱費
給企業與自僱人士的提示
1.準確申報銷售額和開支
稅務局嚴格監管蓄意欺騙或逃繳稅務的違規者,逃稅或誤報所得稅者將面對嚴厲懲罰,包括被令繳交多達逃稅金額四倍的罰款,或被判坐牢。
2.及時註冊消費稅
按照規定,商家的12個月應納稅營業額若超過100萬元,須在30天內申請註冊為消費稅企業。稅務局提醒,即使不確定來年的營業額,仍應註冊為消費稅企業。
3.妥善管理帳目與相關文件
稅務局提醒所有企業和自僱人士,在估稅年後的五年內保存好交易單據等帳目和相關文件。
新加坡對於逃稅(sec. 96法規)以及嚴重逃稅(sec. 96a法規)的處罰是:
·三倍的少收稅額
·最高罰款10,000新元;和/或
·最高刑期為三年
根據sec. 96A法規, 對嚴重欺詐性逃稅的處罰是
·四倍的少收稅額
·最高罰款50,000新元;和/或
·最高刑期為五年
如果因以下原因被定罪,將被判處至少6個月的最低監禁期:
·在sec. 96法規下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犯罪; 或者
·在sec. 96A法規下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犯罪; 或者
·在sec. 96法規下一次犯罪和在sec. 96A法規下一次犯罪
另外新加坡明確定義了哪些避稅行為是不被認可的:
《新加坡所得稅法》第33條文闡明了一般反避稅規定,以遏止境內的公然避稅行為。在該條文下,所得稅審計員(CIT)可以無視以避稅為主要目的、而非出於真正商業目的的避稅安排,並作出相應的措施。
沒有依照避稅安排進行的真正商業交易不在第33條文管制範圍內,在特定稅收規定下享有免稅和稅收優惠的公司和個人也不受第33條文的影響,前提是沒有通過人為因素或非法手段來獲得免稅或稅收優惠。
《新加坡所得稅法》第33(1)條文為CIT提供了明確的指南,以下行為會被視為具有避稅目的:
循環流動或周轉資金;
為獲得稅收優惠而設立超過一個實體;
為獲得稅收優惠而更改商業實體的形式;和
與經濟現實不相符的收入歸屬。
第33條文旨在遏止避稅行為,並不會影響真正商業交易的稅收結果。舉例來說,(i)在本地銀行或新加坡境外的銀行存放資金,(ii)直接為雇員提供住宿,而非提供應課稅的住宿津貼,或(iii)沒有匯出國外收入,都不會令CIT行使第33(1)條文賦予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