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職場中,年齡是否應成為評估員工能力的標準?
有人在面試中因年齡被認為不適合工作,這一行為是否屬於歧視?
近期,國會正在審議一項名為「職場公平法」的法案。一旦通過,如僱主因年齡、國籍、性別、婚姻、懷孕、看護責任、種族、宗教、語言、身體殘障及精神狀況等個人特徵拒絕僱傭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
職場公平勞資政委員會於8月4日發布了一份包括22項建議的最終報告,強調了禁止與上述受保護特徵相關的歧視行為的重要性。
該報告的立法建議覆蓋了所有就業階段,從招聘到解僱。
如果求職者或雇員認為自己受到了歧視,可以投訴,但必須提供證據。
一旦確認僱主違法,除了可能被要求糾正錯誤和繳納罰款外,政府還可能禁止他們聘請外籍員工,甚至公開涉及嚴重案件的公司名稱。
工作場所公平立法框架,工作場所歧視,包括:
國籍
年齡
性別
婚姻狀況、懷孕狀況和看護責任
種族、宗教和語言
殘疾和精神健康狀況
相關案例
求職者面試一家公司的高級職位,專長還有經驗都符合要求。但是最後招聘經理卻招了與自己國籍的外國人。
這樣算歧視。
另一個年齡案例是,求職者申請工作,但因為已經50多歲不被錄用。老闆說:她不適合這職位,因為其他人更年輕有活動。
這樣也算歧視。
這一法案的提出旨在確保職場的公平和公正,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無論其年齡、性別或其他個人特徵如何。
網民怎麼說
用戶@0903jiaming說:去年9月,因為告訴公司懷孕,第二天就被辭退。
用戶@eat_play.repeat說:根本無需到面試的時候,電話中就問了,如知道是過50歲,連面試都不給機會!這就是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