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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儘管大多數註冊公司需按年度提交財務報表並接受審計,但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公司,存在審計豁免的政策。審計豁免意味著這些公司無需聘請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認可的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獨立審計。
小型公司豁免審計的資格標準
在新加坡,法定審計是一種外部審計,通常每年進行一次,以滿足立法規定的一系列特定規定。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是管理公司法律法規的機構。所有公司都必須在成立後3個月內任命一名審計師,除非獲得豁免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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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7月1日起,審計豁免的適用條件有所調整。在此之前,如果公司是年收入不超過500萬新幣的豁免私人公司,則其財務帳目可免於審計。然而,這一標準已被新的「小型公司」概念取代。根據新規則,公司無需再是豁免私人公司即可申請審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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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小型公司」或「小集團」並獲得審計豁免:
01 在相關財務年度,該公司是一家私人公司。
02 在過去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中,公司需至少滿足以下三項標準中的兩項:
1、年總年收入≤1000萬新幣
2、總資產≤1000萬新幣
3、員工人數≤50人
03 對於隸屬於集團的公司,還需滿足以下條件,則符合審計豁免資格:
1、該公司必須具備小型公司資格
2、整個集團須被認定為「小集團」
常見Q&A
小型公司審計豁免適用於外國公司嗎?
小型公司審計豁免僅適用於新加坡註冊的公司。但是,為了確定公司所屬的集團是否為小集團,該集團內的所有實體(包括外國實體)均被考慮在內,以確定該集團的綜合總收入和綜合總資產是否符合門檻。
是否屬於一個集團的認定應根據會計準則作出決定(指《2007年會計法》第3部分下由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或編制的會計準則,適用於公司以及涉及其在新加坡運營的外國公司)。
在以下情況下:
(i) 如果母公司就集團編制了合併財務報表,「合併總資產」和「合併收入」應根據適用於集團的會計準則確定;或
(ii) 如果母公司未就集團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合併總資產」是指集團所有成員的總資產總和;「合併收入」是指集團所有成員的總收入總和。
如果一家公司有法人股東並且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小型公司審計豁免嗎?
現在小型公司審計豁免的要求已更新,公司不再需要滿足「豁免私人公司」的條件(其中一項要求是沒有法人股東)。因此,即使公司有法人股東,只要符合小型公司和小集團的標準(滿足三項量化標準中的任意兩項),並且是私人公司,仍然可以享受小型公司審計豁免。
小型公司標準是否影響向ACRA提交財務報表的義務?
不會,提交財務報表的義務取決於公司是否為有償付能力的豁免私營公司,目前確定提交財務報表義務的標準沒有變化。
如果控股公司已經審計了集團的合併財務報表,那麼子公司是否也需要審計其財務報表,即使該子公司屬於小型公司?
為了使子公司能夠符合小型公司豁免條件,其所屬的集團必須符合小集團資格並在合併基礎上滿足相關門檻。因此,即使子公司能夠符合小型公司的資格,但其所屬的集團不是小集團,並且控股公司必須審計合併財務報表,那麼子公司將無法享受審計豁免的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