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婦女過馬路遭車撞飛5米,重傷不治,男駕駛求情稱有先行權,指對方過馬路也有疏忽,但法官認為婦女沒違規過馬路,不存在共同過失,最終判他入獄4個月,吊銷駕照8年。
《新明日報》報道,這起致命車禍發生在去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司徒榮耀在通往文禮大道的裕廊路上段開車時,未謹慎留意路況,撞傷過馬路的林亞華,對方事後重傷不治。
根據判詞,被告早前承認牴觸一項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狀。案發時,被告在第3條車道行駛,車速不超過時限的每小時70公里。
事後,被告切換車道卻未留意前方,撞上從右邊過馬路的死者,造成她被拋飛5米。死者送院搶救,不幸在當晚10時15分宣告死亡。根據屍檢報告,死因為多處創傷,傷勢跟交通意外蒙受的傷勢吻合。
控方指被告的左車頭損毀,足以證明被告沒留意路況,要求判被告入獄5個月至7個月,以及吊銷駕照8年。
被告的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沒有危險駕駛、違反交通規則或是不留意路況,事後真心悔過,儘早認罪和配合當局,因此懇求法官判他罰款8000元至1萬元。
律師也指交通規則註明,行人若不在交通燈過馬路,就需要讓路給其他車輛,當時被告擁有先行權,因此死者也有共同過失。
不過,法官不認同,並指案情顯示死者並非違規過馬路。當時死者離交通燈超過50米,是允許過馬路的。
根據被告的行車記錄器,被告最初在第3條車道行駛,死者則從右邊過馬路,自始至終未進入第3條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