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5歲的印尼男子因涉嫌未申報跨境攜帶現金及違反《1992年防止賄賂法令》中的洗黑錢罪,將於2025年2月27日在法庭被提控。
2025年2月17日,移民與關卡局(ICA)人員在丹那美拉渡輪碼頭,從該名男子身上查獲2萬美元現金(約等於2萬6776新元),而他在入境新加坡時並未申報這筆款項。
經商業事務局(CAD)調查發現,該名男子涉嫌參與位於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的非法網絡賭博廣告活動。2022至2025年間,他涉嫌與其他人員合作,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布非法賭博網站的廣告,主要目標客戶為印尼民眾。
此次查獲的2萬美元,據信是由他在印尼峇眼拿波市收到的3億2600萬印尼盾轉換而來,款項為他協助賭博集團進行廣告宣傳所獲得的報酬。他原計劃將這筆資金帶往柬埔寨,用以資助非法賭博廣告運作。
商業事務局局長周大衛表示:「罪犯往往會試圖通過現金方式,規避銀行系統的監控。新加坡在成功截獲經銀行體系流入的遠程賭博資金後,如今再次發現並攔截來自海外犯罪集團的非法現金。我必須強調,新加坡絕不容忍洗黑錢行為。任何企圖通過我國司法轄區轉移犯罪所得者,必定會被發現並依法提控。本案也凸顯我國嚴格的跨境現金申報制度(CBCRR),如何有效偵測並阻截可能與跨國犯罪活動有關的可疑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CBNI)流動。此類案件的成功偵破與檢控,充分展現我們堅決防止新加坡淪為非法資金中轉站的決心。無論犯罪所得來自本地或海外,任何企圖走私現金越境者,都將面臨嚴厲的執法行動。」
若罪名成立,根據《防止賄賂法令》第54(3)條,持有代表犯罪所得財產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至於未申報或未準確申報超過2萬新元的無記名可轉讓票據(CBNI)流動,違反《防止賄賂法令》第60(2)條者,最高可被處以5萬新元以下罰款,或最長3年監禁,或兩者並罰。此外,當局亦可就涉案現金髮出沒收令。
非法賭博網站廣告截圖▼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2月26日,下午6時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