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和香港都是亞洲地區的金融中心,新加坡和香港的金融監管體系都建立在嚴格的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監管機構和監管程序之上,以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其監管機構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是新加坡和香港在監管制度、監管機構及監管要求方面存在一些差異,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新加坡和香港在監管制度、監管機構及監管要求的不同之處。

01 新加坡金融監管體系及主要金融監管機構
1.新加坡金融監管框架及主要監管機構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框架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為核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和綜合金融監管機構。
作為中央銀行,MAS 通過實施貨幣政策和密切的宏觀經濟監測和分析來促進可持續的、非通脹的經濟增長。它管理新加坡的匯率、官方外匯儲備和銀行業的流動性。
作為綜合金融監管機構,MAS 通過對新加坡所有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資本市場中介機構、財務顧問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慎監管,培育健全的金融服務業。它還負責運作良好的金融市場、良好的行為和投資者教育。
MAS 還與金融業合作,推動新加坡成為充滿活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它促進了金融業基礎設施的發展、技術的採用和技能的升級。

2.新加坡金融法律法規
新加坡的金融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證券與期貨法》、《銀行法》、《保險法》等。這些法規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風險控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監管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等內容,為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3.新加坡金融監管政策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授予MAS發布監管和監督金融機構的法律文件的權力。此外,MAS還制定了適用於各類金融機構的框架和指南。例如,MAS發布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指南》、《支付服務法案》、《金融科技監管沙盒》等,為金融機構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和要求。

4.新加坡金融監管程序
新加坡的監管程序包括許可證申請、審批、監管合規檢查、風險評估、市場監測等,在新加坡,金融機構需要向MAS提交許可證申請,經過審批後方可開展業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採用分業監管、持牌經營的監管思路,將金融機構分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支付業四類,並制定針對性的牌照准入門檻和具體監管要求。同時,MAS會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合規檢查,以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監管要求。

5.新加坡金融行業監管要求
①銀行業
新加坡的存款機構以綜合銀行、批發銀行、商業銀行或金融公司的形式運作。MAS對新加坡150多家存款機構進行監管,包括綜合銀行、批發銀行、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新加坡的信用卡和簽帳卡發行商受《銀行法》管轄。
A.綜合銀行(全銀行)
綜合銀行根據《銀行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綜合銀行可開展全能銀行業務,包括以下活動:
a.接受存款; b.支票服務和貸款。 c.MAS 監管或授權的任何其他業務,包括金融諮詢服務、保險經紀和資本市場服務。
綜合銀行禁止從事非金融活動,《銀行法》第30節界定了允許的活動。

B.合格的綜合銀行(合格的全銀行)
具有合格的綜合銀行 (QFB) 特權的外國綜合銀行總共可以經營25個網點。他們還可能: a.共享ATM機,自由搬遷支行; b.與當地銀行進行商業談判,讓他們的信用卡持有人獲得現金,通過當地銀行的ATM網絡預付款; c.通過EFTPOS網絡提供借記服務; d.提供補充退休計劃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帳戶; e.接受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和中央公積金退休金計劃下的定期存款。

C.批發銀行
批發銀行根據《銀行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批發銀行可從事與綜合銀行相同範圍的銀行業務,但它們不開展新加坡元零售銀行業務。他們被禁止從事非金融活動,《銀行法》第30節界定了允許的活動,批發銀行在批發銀行運營指南範圍內運營。

D.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根據《銀行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銀行法》第55V條規定了允許的活動。

E.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根據《金融公司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他們的活動包括:
a.接受存款;
b.向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個人和公司提供貸款。

②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實體根據證券和期貨法 (SFA) 、信託公司法 (TCA) 和財務顧問法 (FAA) ,獲得許可和監管。資本市場實體包括經紀交易商、基金經理、REIT經理、企業財務顧問、證券眾籌運營商、信用評級機構、經批准的CIS受託人、持牌信託公司和財務顧問。

我們將以批准的CIS受託人、經紀自營商、基金經理、持牌信託公司為例來介紹資本市場的監管要求:
A.批准的CIS受託人 批准的CIS受託人(AT)是根據證券和期貨 (SFA)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條例、通告、指引及通告,批准和管理的。
如果一家公司打算擔任作為單位信託的集體投資計劃 (CIS) 的受託人,並且該 CIS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獲得授權,或者是在新加坡設立的受限計劃,則該公司必須獲得MAS的事先批准並進入MAS維護的限制計劃列表。批准的CIS受託人應監督CIS管理人遵守集體投資計劃準則的情況,並牢記單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B.經紀自營商
經紀自營商根據《證券和期貨法》(SFA)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根據SFA發布的條例、通知和指南,獲得許可並受其監管。
根據業務模式,經紀交易商通常需要在以下一項或多項受監管活動中持有CMS許可證,除非獲得豁免:
a.經營資本市場產品; b.產品融資; c.提供保管服務。 經紀交易商的活動範圍可能包括: a.代表任何人獲取、處置、認購或承銷資本市場產品; b.誘導任何人獲取、處置、認購或承銷資本市場產品; c.向他人提供融資以購買或認購資本市場產品;和/或 d.提供證券託管服務。 資本市場產品包括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期貨、場外交易 (OTC) 衍生品和槓桿外匯合約。
經紀交易商必須制定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在新加坡的獨立合規職能。經紀自營商還應遵守客戶資金和資產隔離、向客戶提供帳戶報表以及最佳執行客戶交易等行為要求,以確保公平對待客戶。經紀交易商還應確保遵守MAS關於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

C.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根據《證券和期貨法》(SFA) 及其附屬立法(包括法規、通知、指南和通告)獲得許可或註冊,並受其監管。
如果一家公司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籌集和管理第三方投資者的資金,或將其在獨立帳戶中投資於資本市場產品,如股票、固定收益和金融衍生品,則該公司正在進行基金管理,需要註冊並獲得許可。另一方面,如果一家公司管理的是專有資金,或屬於某一方或一組相關實體的資金,則它很可能能夠豁免許可或註冊。
根據公司預期管理資產的規模和目標客戶,它可以作為:
a.註冊基金管理公司 (RFMC),最多可擁有30名合格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以及2.5億新元的管理資產(AUM);或 b.資本市場服務 (CMS) 許可證持有人進行基金管理(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LFMC對投資者數量或資產管理規模沒有限制,可進一步分為: i.零售LFMC—與包括散戶投資者在內的所有類型的投資者開展基金管理業務; ii.認可/機構 LFMC (A/I LFMC)—僅與認可和機構投資者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或 c.風險投資基金經理 (VCFM) —僅管理風險投資基金,此類基金必須滿足某些基金資格標準,例如主要投資於初創企業。VCFM也僅限於為合格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提供服務。

基金經理必須制定與其業務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還應遵守客戶資金和資產隔離、對其管理的資產進行獨立估值以及減少利益衝突等行為要求。所有基金管理人還應確保遵守MAS關於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
D.持牌信託公司 持牌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公司法》(TCA)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根據TCA發出的條例、通知、馬指引及通告,獲得許可和監管。
提供以下信託服務的公司可能需要根據TCA獲得許可: a.建立明示信託; b.作為明示信託的受託人; c.安排任何人擔任明示信託的受託人;和 d.為明示信託提供信託管理服務。
明示信託是指委託人(設立信託的人)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就如何持有其財產發出指示。
持牌信託公司應遵守金管局關於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要求。持牌信託公司應制定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持牌信託公司應當誠實、公平、正直、專業地開展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