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大耳窿跑腿可面對鞭刑,協助詐騙分子的錢騾卻未必付出同等代價,內政部不排除日後修改法律以打鞭懲處犯下嚴重詐騙案的罪犯。
《聯合早報》報道,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昨日在國會撥款委員會辯論內政部開支預算,回應議員陳有明醫生(裕廊集選區)的提問時指出,涉及詐騙者應面對嚴厲且具阻嚇力的刑罰。
依照判刑諮詢團近來發表的指導原則,涉及詐騙案者應面臨牢獄之災,法庭也一般上會判犯者入獄,其中一名罪犯就被判監19個月。
孫雪玲說,鑒於一些詐騙罪行對受害者造成嚴重損害,內政部下來將考慮對一些涉及詐騙的罪行納入鞭刑作為刑罰。
陳有明前日發言時認為詐騙犯和錢騾的懲罰過輕,建議政府修改法律,對犯下嚴重罪行者施以強制鞭刑,罪名較輕者則可酌情考慮是否打鞭。
他說,經手1萬元贓款的大耳窿跑腿可被判鞭刑,騙取10萬元的詐騙犯或錢騾為何無須面對鞭刑。
「我的一些金文泰居民都在想,新加坡對詐騙分子是否過於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