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擔任保安主管的馬來西亞男子,涉嫌向客工索取95令吉賄賂,以及被指未經授權持有對方的工作準證,被控上當地法庭。(早報網意圖)
(新加坡訊)在新加坡擔任保安主管的馬來西亞男子,涉嫌向客工索取29元賄賂,作為不舉報對方攜帶私煙的酬勞,以及被指未經授權持有對方的工作準證,昨日被控上當地法庭。
《聯合早報》報道,馬來西亞男子塔納約加拉(40歲)昨日被控一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和一項牴觸雇用外來人力法令的控狀。
根據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昨日發出的文告,被告案發時是新加坡一家公司的保安主管。
控狀顯示,被告涉嫌於2024年11月22日,在新加坡惹蘭巴板的一座宿舍,向一人索取29元的賄賂,作為不如實舉報對方攜帶私煙進入宿舍的報酬。
他也被指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持有對方的工作準證。
無人擔保的被告通過視訊面控時表示有意認罪,並無意聘請律師。
案件展期至明年1月14日讓被告認罪。
根據新加坡防止貪污法令第6節條文,貪污若罪成,違例者將被判最高10萬元罰款,或最長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新加坡雇用外來人力法令第22節條文,未經授權持他人工作準證若罪成,可被判罰款2萬元,或坐牢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