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雜貨店老闆強姦和非禮女童,被判刑後稱要上訴。(新明日報示意圖)
(新加坡訊)一名55歲雜貨店老闆,在11歲女童去買冰淇淋時非禮及強姦她,他昨早被判坐牢14年兩個月又6個星期後當庭提出上訴,堅稱自己無罪。
《新明日報》報道,這起事件發生在2021年10月28日,地點是位於裕廊西第52街第526座組屋的一間雜貨店。
被告是現年58歲的雜貨店老闆拉瑪林甘。
控方以兩項非禮和一項強姦控狀進行審訊,指他對一名案發時11歲的女童上下其手,強吻和舌吻對方,還讓對方為他口交。
受害女童案發時就讀小學五年級,如今約14歲。
控方開庭陳詞中指女童案發當天兩次到雜貨店,第一次到店裡時,被告給了她一包免費飲料,第二次女童帶著錢來買冰淇淋,結果遭被告非禮及強姦。
女童隨後被嚇得跑出雜貨店,在一名路人的協助下報警。
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不認罪,案件在新加坡高庭審理後,法官於本月7日裁定他罪名成立,今早判刑。
控方針對刑罰進行陳詞時指出,受害女童案發時年紀輕,而且是在不同意下被侵犯,要求法官判被告坐牢13年8個月及鞭打15下。
由於被告年過50歲,不能打鞭,控方要求法官判被告多坐牢30個星期代替鞭刑。
堅稱無罪 提出上訴
被告通過通譯員求情時則說,控方提出的6個案例中的被告,都是在審訊後被裁定有罪的,但被告堅稱自己無罪,刑罰不能根據這些案例來判。
法官考慮到被告無案底,最後判被告坐牢13年8個月、鞭打15下,並令被告多坐牢6個月又6個星期取代鞭刑,因此被告總刑罰為14年兩個月又6個星期。
被告稱要上訴,獲以8萬元保釋在外。
被告反對將8元歸還女童
控方在被告判刑後,在庭上提出處理證據的申請,包括將搜證時起獲的8元歸還給受害女童。
不過被告反對,稱這8元是從他店裡拿的。
法官最後指示控方調查並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