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不承認以侮辱種族的字眼辱罵和踢倒印族婦女。受害婦女在庭上哽咽哭訴「身為印度族有錯嗎?這不是我能選擇的,不明白為什麼他會這麼討厭印度人。」
被告王興峰(譯音,32歲)面對一項蓄意傷人和一項蓄意傷害他人種族情感的罪名,指他於2021年5月7日上午8時45分左右,在蔡厝港北樺苑公寓附近的走廊,用傷害種族情緒的言語辱罵一名印族婦女,以及用腳踢她的胸口。
被告不認罪,案件星期三(1月18日)在國家法院開審。受害者妮塔(57歲)曾在本地一家學院教授英文長達20年,她案發時在肯德基快餐店工作,同時也是一名補習老師。
妮塔供證前突然淚灑公堂,法庭職員過後在庭室內為她架起屏風,她接著在屏風後方供證。
她說,事發時如常出門要步行到蔡厝港體育場的肯德基快餐店上班,她途中以快步走當作運動,因此把口罩拉到下巴。被告和女伴當時走過她身邊,突然轉身喊住她,要她把口罩戴好。
她向兩人解釋自己在做運動,還作出手勢表明自己在流汗,但被告走上前再次要求她戴好口罩,接著突然爆粗口,還用種族歧視的字眼辱罵她,甚至揚腿踢向她的胸口,導致她往後跌倒在地,後背和手臂撞到柱子而受傷。
她說,女伴沒有制止被告,兩人後來離開現場。一名在附近等巴士的女子見狀上前用創口貼幫她的傷口止血,她隨後如常上班直到下午1時。
妮塔當天晚上到補習中心教課,約晚上10時才在丈夫的陪同下到警局報案,三天後到診所就醫。
辯方律師在盤問妮塔時指出,被告當時提醒妮塔戴好口罩,她卻以煩躁的語氣作出回應,還對被告說不要多管閒事。她後來對被告吐口水,被告才出手推她,過程中沒有涉及侮辱種族的字眼,也沒有揚腿踢她。
律師也說,妮塔當時拿著手提包去上班,不像是在做運動的裝扮,她沒有合理的理由拿下口罩。
不過,妮塔全盤否認上述指控,並指快步走也是運動的一種,而她出門跑步也會拿著手提包。
案件將在星期四(19日)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