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1月,在本地醫院「發爛渣」,鬧得滿城風雨的中國籍女子韓菲紫服完牴觸公共滋擾、防止騷擾法令等罪名的刑期後,遭我國政府驅逐出境(deported),禁止再度入境新加坡。
她需不需要自己買機票?當局又如何確保這位已在本地成為過街老鼠的「不受歡迎人物」已經確實離開新加坡?
出於行動的敏感性,移民與關卡局無法透露任何驅逐外籍囚犯的流程。
不過,本地媒體亞洲新聞台最近一則報道的採訪內容,包括一名外籍前囚犯的「經驗之談」,以及數名接受過外籍囚犯委託律師的說辭,應可幫助我們大致梳理出一個脈絡,稍微了解韓菲紫在新加坡的「最後時光」是如何度過的。

韓菲紫服滿刑期後已被驅逐出境。(抖音)先從錢由誰出說起
簡單來說,受刑人如果買不起機票,那就由政府出錢。
一名不具名律師指出,移民局通常會預先派人到監獄通知將被驅逐出境的外籍囚犯,並詢問他們是否有辦法支付返回母國的交通費用,囚犯也可以聯繫他們的親友協助購買機票。
理論上,囚犯自掏腰包購買機票較能掌握回返母國的行程。
但若囚犯無法負擔,新加坡政府就會協助承擔機票費用。
刑滿後驅逐出境前不能「趴趴走」
一般來說,外籍囚犯刑滿出獄後,直到被驅逐出境前的那段期間,無法在新加坡自由活動。
刑期結束後,即將被驅逐的囚犯會從監獄被押送至移民局。
到了移民局的拘留場所,囚犯可先換回自身衣物。
接下來,囚犯會被押送至機場搭機離開。搭機離開前,囚犯基本上不會被允許收拾在新加坡的個人物品,只能請親友代勞。
部分律師因此也會建議當事人在入獄前就先打點好一切。

樟宜監獄。(聯合早報)
但少數情況例外。
一名50多歲的外國人約翰(化名)曾在新加坡犯下失信罪入獄。
他透露,當時他服滿刑期後,獲得當局給予短暫留在新加坡的特別准證,但條件是其自行購買的機票出發時間不得晚於隔天。
透過與移民局官員的交談,他理解到這種情況是極為罕見的,即使自行購買機票,也未必保證能在航班出發前在本地逗留更長時間,一切視乎當局決定。
若當局沒有批准這類特別准證,外籍囚犯幾乎不可能在被驅逐前,前往新加坡其他地方,甚或是領取個人財物。
在約翰的案例中,他在特別准證條件下獲釋後,當局並未派員押送他到機場。這是由於當局會評估相關囚犯是否會構成安全威脅。
若囚犯無法自行購買回程機票,當局會為他們安排最便宜,以及儘可能是直航的班機,並押送他們到機場,確保他們搭機返國。
以中國為例,若驅逐對象的家鄉沒有直航班機,一般會先飛往廣州。
至於來自鄰國馬來西亞的囚犯,則較常經由新柔長堤將之驅逐出境。

樟宜機場第二航廈的出境大廳。(海峽時報檔案照)驅逐、遣返和引渡有何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將外籍人士「送走」或轉移的措施,雖在媒體上經常統稱為遣返,但根據新加坡法規,將外國人「送走」或轉移的舉措其實分為三種。
首先是驅逐出境(deportation)。韓菲紫即為此例。
簡單來說,驅逐出境指的是將一個「不再受歡迎之人」趕走的過程,情節較為嚴重。
遣返(repatriation)嚴重程度相對較低。
遣返還可分為「自願遣返」及「非自願遣返」。
自願遣返通常是指某個外國人自願中斷在新加坡的居留,選擇被遣返母國。這種情況下,新加坡政府將承擔遣返的費用。
當然,為了避免遣返變相成為外籍人士蹭回國機票的免費午餐,要達到自願遣返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該外籍人士由於貧困、疾病或精神能力等因素,無法在本地工作或養活自己及家人;
該外籍人士無法支付自己及家人(如有)返回母國的費用;
該外籍人士有可能需要仰賴本地社會或慈善團體的財務援助。
重點來了:自願遣返的外國人必須保證他們不會再返回新加坡,除非獲得移民局總監的書面批准。
非自願遣返則通常發生在外國人居留本地的准證已逾期或遭撤銷,例如工作準證被撤銷。
根據雇用外來人力法令,僱主必須為工作準證逾期或被撤銷的外國員工支付遣返的費用。
此外,當局也有可能將一些在本地做出爭議行為的外國人遣返。
例如2013年小印度騷亂後,有53名客工遭當局遣返。
另一個例子則是2019年在本地舉辦非法集會,談論香港反修例事件的香港「華記」茶餐廳老闆楊官華,他被我國警方嚴厲警告後,即被遣返。
整體而言,驅逐和遣返屬於行政決定,內政部和移民局總監有權決定是否允許某個外國人繼續留在新加坡。
最後一種「送人走」的措施則為引渡(extradition)。
一個人若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被指控犯罪,或已被定罪,且該司法管轄區與新加坡已簽訂引渡條約,那他就有可能在我國的引渡法令下被引渡至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