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指出,作為本地目前最大的私召車業者,Grab實施的專利條件對市場競爭力造成的破壞更大。
較早前,競消委宣布,Grab和優步因為收購交易違反競爭法,被罰款1300多萬元。
Grab過後發表聲明說,公司是在司法權益範圍內,完成收購計劃。公司認為,如果要確保所有司機都享有最大的自由選擇權,所有交通業者,包括德士公司都必須符合非專利條件,而不應該只有Grab受到有關條件的限制。
競消委做出回應時指出,本地最大的德士業者康福德高同司機的任何協議,都在陸路交通局的定期檢討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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