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消委:Grab實施的專利條件 對競爭力迫害更大

2018/09/25   •   4132閱
Grab收購事件引發競爭法爭議,新加坡消費者委員會罰款1300多萬元。Grab聲稱收購行動旨在保障司機自由選擇權,但競消委指出本地最大德士公司康福德高同司機的協議也可能面臨檢討。本文分析Grab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以及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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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指出,作為本地目前最大的私召車業者,Grab實施的專利條件對市場競爭力造成的破壞更大。

較早前,競消委宣布,Grab和優步因為收購交易違反競爭法,被罰款1300多萬元。

Grab過後發表聲明說,公司是在司法權益範圍內,完成收購計劃。公司認為,如果要確保所有司機都享有最大的自由選擇權,所有交通業者,包括德士公司都必須符合非專利條件,而不應該只有Grab受到有關條件的限制。

競消委做出回應時指出,本地最大的德士業者康福德高同司機的任何協議,都在陸路交通局的定期檢討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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