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圖:CNA/Raydza Rahman)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徵求上訴庭法官批准辯方提出的刑事參考,為涉及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由最高法院裁定控方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是否有責任為辯方提供所有控方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
這是易華仁在涉貪案開審前,第三次試圖通過法律途徑向控方索取相關陳述書。
易華仁在今年6月份的案件披露會議上,首次向高庭助理主簿提出相關要求,但沒獲批准。
易華仁之後以刑事檢討的形式向高庭法官要求推翻助理主簿的裁決,但也被法官駁回。洪承利法官宣布裁決時表示,控方已向辯方闡明立場及提供足夠的口供書,對他沒有不公平。
昨早(3日),易華仁以刑事動議的形式針對這項裁決申請提出刑事參考,以涉及公眾利益為由,要求最高法院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在刑事案件的審訊中,控方一般會傳召證人出庭作證。對於那些無法出庭供證的控方證人,控方可對庭上提呈他們按照規定錄取的陳述書來取代口頭供證。這些陳述書最終是否會被接受成為證據,需要符合一些條件,因此這些陳述書都被稱為「附條件陳述書」。
除了上述,辯方同時要求控方徵詢出庭證人是否願意提供附條件陳述書,並為辯方提供相關的附條件陳述書。如果有證人不願意,那控方有必要向辯方提供一份控方將引證的草擬附條件陳述書,以及一封闡明證人為何不願意的書信。
城市豐收失信案曾審理刑事參考
過去十年里,上訴庭審理過最轟動的刑事參考案是城市豐收教堂的失信案。
當時,城市豐收的創會牧師康希等人因嚴重失信罪在國家法院被判坐牢21個月到八年不等。他們上訴後,所面對的嚴重失信罪(第409節條文)減為簡單失信罪(第406條文),刑期因而幾乎減半至七個月到三年半,以康希的最重。
控方之後到上訴庭提出刑事參考,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交攸關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要求上訴庭別把「代理」局限於職業代理,「專業代理人」包括哪些人當時一度成為辯論的焦點。
最高法院上訴最終裁定當時的嚴重失信條文只適用於專業「銀行家、商人、經銷人、中介人和律師」這些專業的「代理人」(agent),城市豐收案的一眾被告不屬於「專業代理人」,因此不能判處他們嚴重失信,得以逃過加重刑罰的厄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