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歲男涉接收外國贓款、洗黑錢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被控。
根據警方文告,警方今年5月接獲報案,指一些外國騙案所得的贓款轉帳到了本地銀行戶頭。
調查顯示,一名31歲男子利用不同的銀行戶頭接收外國轉帳,無照經營付款服務。他接收了25萬1000元匯款後,在2至5月間提款約18萬9700元。這筆錢相信是一名叫「Balla Tiwari」的人在海外犯罪所得。
男子也被指在5月14至21日期間把9萬4500元現金交給一名不相識的人,也被發現持有經別人轉帳的4萬1000元。
另外,調查發現,男子涉嫌刪除手機聊天記錄,妨礙警方調查,他昨天被控上法庭。
根據付款服務法令,無照從事跨國匯款服務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長達3年,罰款高達12萬5000元,或兩者兼施。
而根據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Serious Crime(Confiscation of Benefits)Act),使用、持有犯罪所得資金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長達3年,罰款高達15萬元,或兩者兼施。
根據刑事法典第204A節條文,妨礙司法公正若罪成,可被判坐牢長達7年,或罰款,或者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