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料將允許總統和內閣部長 以個人名義在海外機構擔任職務

國會議事廳。(圖:Jeremy Long)
政府擬議修改我國憲法條文,允許總統和內閣部長在符合我國利益的前提下,以個人名義在海外機構和國際組織擔任職務。
總理公署昨天(6日)在國會提呈《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一讀。
目前,我國憲法不允許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私下接任公共職務。根據擬議修訂的法案第三條文,內閣如果認為接任有關職務將符合國家利益,總統才可以擔任有關職務。內閣也可以適時建議總統在擔任這些職務期間,避免發表某些言論或從事某些事宜,或是放棄有關職務。
另外,總理公署指出,法律則沒有禁止我國內閣部長同時擔任海外機構及國際組織的職務,除了涉及利益和商業性質的職務外。儘管如此,法案也為內閣部長制定類似框架,以確保涵蓋範圍更加全面。
根據法案,部長必須諮詢總理,並在總理衡量有關職務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予以批准後,才可擔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