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法院近期發布兩項重要判決,為家庭暴力中的情感和心理虐待劃清了更明確的界線。今後,僅僅感到沮喪或不開心,將不足以構成情感虐待,必須有「可證實傷害」。
情感虐待新定義:必須有「可證實傷害」
《新加坡婦女憲章》修正案將於2025年1月生效,屆時情感和心理虐待將正式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但這並不意味著日常家庭摩擦都能輕易上升到法律層面。近期,法院通過兩起判決,為情感虐待劃清了法律界線,強調必須造成「可證實的傷害」。
IRB Law合伙人Mohamed Baiross先生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具體的細節和可靠證據,而非空泛指控。日常生活中,因衝突或不愉快而輕易提出的指控,在法律上將站不住腳。
法院強調,違反個人保護令(PPO)可能面臨罰款、監禁甚至兩者兼施的處罰。正因如此,在裁定家庭暴力時,法院必須慎重考量受害者承受的傷害程度,相關行為也必須「足夠嚴重」。
There must be demonstrable emotional, psychological or mental harm suffered by the victim as a result of the perpetrator’s actions for there to be a finding of emotional or psychological abuse. Such harm must go beyond ordinary feelings of frustration, indignation, annoyance and unhappiness inherent in everyday life. 案例解析:法院如何界定「傷害」?
3月12日公布的首個判決,涉及一名母親代表15歲女兒,申請針對80歲祖父的個人保護令。她指控祖父情感虐待,包括因學習桌不整潔而責罵女兒,甚至在她朋友面前讓她離開家。
另一次,祖父被指控行為具有攻擊性,例如摔杯子、用力放置物品,並在女孩用餐時盯著她看。祖父則辯稱,他只是在女兒喊出「這是我家,不是你家」後,才提高嗓門進行管教,並要求她離開。
區法官Goh Kiat Yi認為,上述兩件事不足以構成家庭暴力。他指出,在女孩父母開始離婚訴訟之前,祖孫關係一直很親密。法官強調,這種傷害必須超越日常的沮喪、憤怒、煩躁和不快。
第二個判決於3月16日發布,涉及一對結婚28年、正在辦理離婚的夫婦。妻子為自己和11歲的小兒子申請了個人保護令和家庭禁制令,指控丈夫監控通話記錄、持刀威脅、散布虛假指控等一系列行為。
In my view, the significant portion of distress that arises from the spreading of falsehoods lies not so much in the fact that the putative falsehood is being said as it is the fact that is or appears to be believed (and even repeated) by the listener). 「脅迫性控制」:家庭暴力的隱秘面
《婦女憲章》修正案二讀時,議會曾列舉一些「脅迫性控制」的例子,這些行為同樣被視為情感和心理虐待。它與日常爭吵有著本質區別,因為它旨在製造恐懼和實施控制。
例如,威脅停止經濟支持、持續監控受害者行蹤,或將受害者與家人朋友隔離開來,都屬於脅迫性控制的範疇。這些行為往往是系統性的,目的在於削弱受害者的自主權。
由此可見,法律並非要干預所有家庭糾紛,而是針對那些真正造成精神或心理傷害,並具有控制性質的長期行為。因此,普通市民在面對家庭衝突時,需更清楚地了解法律的界限。
📌 要點總結
✦ 情感虐待需證明「可證實傷害」,而非日常不快。
✦ 申請保護令需提供具體且可信的證據。
✦ 「脅迫性控制」被明確為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
了解新加坡法律新動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