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日,一名38歲的中國籍男子郝健(簡稱「郝某」)被控多項罪名,具體如下:
一項涉嫌持有犯罪所得財物罪,依據《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條例》(第65A章,2000年修訂版)第47AA條與第59(1)(a)條提出指控(簡稱「CDSA」);
兩項涉嫌無牌經營跨境資金匯兌服務罪,依據2019年《支付服務法》第5條提出指控(簡稱「PSA」);
一項涉嫌無牌經營匯款業務罪,依據《貨幣兌換及匯款業務條例》(第187章,1996年修訂版)第6條提出指控(簡稱「MCRBA」)。
調查顯示,2020年5月至10月期間,新加坡警方接獲多起報案,指一家在英國註冊的公司Qeebey Tech Co Ltd(簡稱「Qeebey Tech UK」)在新加坡的銀行帳戶收到多筆款項,涉嫌與詐騙案有關。進一步調查發現,郝某為該公司唯一董事、股東及新加坡銀行帳戶的唯一授權簽字人。警方展開調查時,郝某並不在新加坡境內。
2024年9月,郝某因商務活動入境新加坡時被捕。警方深入調查發現,2020年2月至11月期間,郝某涉嫌利用Qeebey Tech UK在新加坡的銀行帳戶,接收總額約155萬新元的資金,並將款項轉移至本地及海外銀行帳戶。
另據調查,2020年4月,Qeebey Tech UK其中一銀行帳戶收到總額為95,978新元的款項,涉嫌源自針對本地居民的詐騙活動。郝某未能就該筆資金來源提供合理解釋,相關款項被懷疑為他人通過犯罪活動獲取的非法利益。
此外,郝某還曾擔任一家在香港註冊的公司Qeebey Tech Co Limited(簡稱「Qeebey Tech HK」)的董事,該公司亦在新加坡設有銀行帳戶。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郝某作為該帳戶的唯一授權簽字人,涉嫌利用帳戶接收總額約199萬新元的資金,並用於向本地及海外銀行帳戶進行轉帳。
在相關涉案期間,郝某及其兩家公司均未持有在新加坡經營匯款業務或提供任何支付服務的有效牌照,亦不屬於豁免支付服務提供者。
根據《貨幣兌換及匯款業務條例》第6(1)條及第6(2)條,任何人在未取得有效匯款牌照的情況下經營匯款業務,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0萬新元罰款,或最長2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2019年《支付服務法》第5(1)條及第5(3)條,任何人在未取得牌照的情況下於新加坡經營支付服務業務(且未獲豁免),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2.5萬新元罰款,或最長3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條例》第47AA(1)條及第47AA(2)(a)條,任何人持有或使用可能被合理懷疑為犯罪所得的財物,且未能合理解釋其來源,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5萬新元罰款,或最長3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新加坡警方強調,堅決打擊利用新加坡金融體系進行洗錢活動的違法行為。公眾應提高警惕,切勿為他人代為進行銀行交易以獲取金錢利益。為避免捲入洗錢活動,市民切勿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銀行帳戶接收或轉移資金。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2月7日 上午11時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