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七旬老婦被指違反庭令,大叫和製造噪音影響女鄰居,經審訊後法官裁定她罪成,指她在盤問過程中閃爍其詞,可信度存在嚴重問題,否認指控卻拿不出證據。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74歲的鄭文恬面對一項牴觸鄰里糾紛解決法令的控狀,指她未遵守法院在2023年6月30日發出的指示,要求她遵從2018年2月27日所發出的庭令與協議,不得在家中大聲喊叫或以其他方式製造任何噪音,干擾住在12樓的鄰居蔡雪紅。
控狀指被告在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2月22日期間,於盛港安谷連路第316A座組屋11樓自家單位內,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至少15次大喊大叫並製造噪音,對樓上鄰居造成不合理干擾。
被告和蔡雪紅分別住在同一座組屋的11樓和12樓。

被告鄭文恬被判罪名成立。 ( 檔案照)
被告在審訊中堅稱自己無罪,否認所有指控。她辯稱,製造噪音的人是她的侄女,而大力關窗和敲打廁所天花板的人是她的鄰居,但不知道對方的名字。她聲稱,這名鄰居因不滿樓上的噪音,才用木衣架敲擊天花板反擊。
此外,被告也否認曾在收到庭令後寫下道歉信給鄰居。但她的兒子在庭上作證時表示,道歉信是他代母親撰寫,並交由她簽名。被告隨後才改口,承認信上的簽名是她本人所簽。
法官指出,被告的可信度存在嚴重問題,否認指控卻拿不出證據,所提到的鄰居身份也不明確。
法官也認為,被告的證詞前後矛盾,內容含糊,無法自圓其說,因此可信度大打折扣。她不僅無法說明為何所有鄰居都針對她,也說不出為何連與她無過節的居民也會捏造證據指控她。
法官在裁決時說,相較之下,控方呈交了包括鄰居證詞、警方報案記錄以及大量視頻和音頻錄下的噪音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在至少15個場合違反庭令,因此最終判被告罪成。
法官指示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案展至7月24日下判。被告目前以5000元保釋在外。(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