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貴公司有1000新幣的境外收入和500新幣的資本金用於在第一年獲得1500新幣的海外投資。隨後在第二年以1800新幣的價格處置海外投資,並將收益帶入新加坡。則,1000 新幣的源於國外的離岸收入被視為匯入新加坡,並且將在第二年徵稅。其中,500新幣的資本金不徵稅,而剩下的300 新幣的銷售利潤的是否需要納稅取決於它是收入還是資本收入。
案例2 匯出的資金僅包含資本金
使用上面的相同示例,只有部分收益(即500新幣)被帶入新加坡。由於匯回的金額不超過用於收購投資的資本金,IRAS 接受只有資本金被匯回。

9.我的公司在新加坡從事貿易或業務。我公司用於償還貸款(用作我公司在新加坡開展的貿易或業務的營運資金)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並需納稅?
是的。「因貿易或業務而產生的債務」並不局限於已被申報為新加坡所得稅目的的可扣稅費用的貿易債務。
它適用於在新加坡開展的貿易或業務產生的任何債務(例如,因收購貿易或業務資產而產生的債務,包括為收購此類資產而獲得的貸款)。貴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構成「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應納稅。

10.我的被動投資控股公司僅獲得被動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投資收入(例如外國利息收入或外國租金收入)。我公司用於支付海外費用(例如海外專業費用或利息費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並需納稅?
不。您的被動投資控股公司不被視為在新加坡從事貿易或業務,因此第10(25)(b)條不適用。貴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不構成「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因此不徵稅。但此前提是海外費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離岸銀行帳戶,並且不涉及貴公司為支付海外費用而進行的任何實際匯款、轉帳或將資金帶入新加坡。

11.我的公司在新加坡從事貿易或業務。我公司用於清償非貿易債務(例如購買與我公司的新加坡貿易或業務無關/相關的海外投資)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並需納稅?
否。海外投資與貴公司在新加坡開展的貿易或業務無關/不相關,因此第10(25)(b) 條不適用。貴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不構成「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因此不徵稅。但此前提是與海外投資有關的債務償還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離岸銀行帳戶,並且不涉及貴公司為支付海外投資而進行的任何實際匯款、轉帳或將資金帶入新加坡。

12.我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不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除了不符合《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要求的新加坡註冊辦事處外,其他要求均符合,並且我司所有的業務運營均在新加坡境外開展。我司將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匯入新加坡是否視為在「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並需納稅?
貴公司是在新加坡經營還是從新加坡經營是需要判斷的,對於在新加坡沒有業務存在的非稅務居民新加坡註冊公司,IRAS 將審查事實和情況(例如,在新加坡註冊公司的原因/目的、公司業務活動的性質、公司業務的控制和管理地點) 以確定收入是否應納稅。

13.外國工人稅 (FWL) 退稅是應稅支出嗎?
不是。FWL回扣是對之前支付的FWL的退款,因此不被視為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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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income-deductions-for-companies/taxable-non-taxable-inc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