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詳細討論了汽車租賃公司、駕駛學校、服務關聯公司以及建築公司所面臨的所得稅處理情況。本期,我們將繼續深入探討投資控股公司、房地產開發商以及航運企業所能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投資控股公司的所得稅待遇
1.投資控股公司的定義
投資控股公司是指那些主要業務為持有長期投資,如房產和股票,並通過這些投資獲得非貿易性收入(如股息、利息或租金)的公司。它們與主要從事投資交易的公司不同,後者通過買賣房地產和股票等資產來獲取貿易收入。
2.投資控股公司的可扣除費用
投資控股公司在賺取投資收益時發生的費用,可能是可以扣除的。這些費用包括:
- 直接費用:直接用於賺取投資收益的費用,例如租金收取費用、利息支出、保險、物業管理費、房產稅、維修和保養費用等。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收益產生前的費用不得扣除。
- 法定和監管費用:根據法律法規產生的費用,如會計費、年度上市費、審計費、銀行費用、所得稅服務費、印刷和文具費、秘書費等。
- 其他可允許扣除的費用:包括行政和管理費用、董事費用、基本開銷、辦公室租金、辦公電話費、水電費、員工工資及福利等。這些費用通常不超過公司總投資收入的5%。

3.投資控股公司不可扣除的費用
以下費用通常不可扣除:
- 資本支出和非收益性投資支出:如購買投資性房地產的新增資產成本、印花稅和法律費用等。
- 投資來源的超額費用:如果費用超過了該投資來源的收入,則不能用於抵扣其他來源的投資收入。
- 資本津貼要求:投資控股公司無權申請資本津貼,因為它不從事貿易或業務活動。
- 未使用的虧損:投資控股公司不能將未使用的虧損結轉至未來年度。
- 集團救濟索賠:投資控股公司不能將未使用虧損轉移給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但某些補貼和捐贈可以。
- 新成立公司的稅收豁免:投資控股公司通常無權申請新成立公司的免稅待遇,但可能有資格獲得部分稅收豁免。
4.常見問題解答
- 預計應納稅所得額(ECI)提交:投資控股公司需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內提交ECI,除非年度收入低於500萬新元且應納稅額為零。
-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收入分配的納稅:REIT分配通常需要納稅,除非聲明為免稅或資本收益。
- 為新房產招募第一個租戶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不可扣除,但自2022年評估年度起,某些費用可根據第14ZE節予以扣除。
房地產公司及航運公司
房地產開發商的稅務處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利潤在項目基本完成時(即頒發臨時占用許可證(TOP)時)予以確認。直接歸屬於購買土地和房地產開發活動的費用應資本化並累積在開發成本帳戶中,直至頒發TOP的評估年度(「TOP YA」)。在TOP YA,根據房產單位的買賣合同付款時間表應納稅的銷售收益。在該日期之前對這些單位發生的允許開發成本作為扣除允許。如果一些物業單位在TOP YA之前沒有出售,那麼TOP YA中應扣除的允許開發成本必須進行分攤。
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保存其業務交易的適當記錄和帳戶,以便在IRAS要求時提交。此外,房地產開發公司還需要在房地產開發周期的每個階段準備並維護相關信息,並將其提交給IRAS。這將有助於加快公司評估的審查和最終確定。

航運公司的稅收待遇
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A和13E條規定,航運企業的航運收入免稅。第13A條下的航運收入適用於運營新加坡註冊船舶和外國船舶的航運企業。第13E條下的國際航運收益適用於獲批的國際航運企業(AISE)。這些企業需要確保符合新加坡海事與港口管理局(MPA)發出的獎勵函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
批准的國際航運企業在新加坡港口範圍之外經營外國船舶時,享受以下收入的稅收豁免:外國船舶的乘客、郵件、牲畜或貨物的運輸;向任何人租用任何外國船舶,在新加坡港口範圍以外運輸乘客、郵件、牲畜或貨物;外國船舶僅出於轉運目的向新加坡運送乘客、郵件、牲畜或貨物等。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企業類型在新加坡享受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企業合理規劃稅務策略,確保合規的同時最大化稅收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