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你了解公寓的物業公司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嗎?發生了糾紛該如何處理呢?一起來看看擔任過多年業主管委會主席的網友是如何處理的。
驚天大爆炸
某個平常的星期六下午,一聲巨響驚動了小區里所有在家的居民。作為當時的管委會主席,我立刻下樓循著聽到巨響的方向走到公用設施樓。
只見兩位坐著的滿頭鮮血、全身污穢,我認出一位是物業的員工,另一位是安保。還有一位我不認識的正在給人描述著剛剛發生的爆炸事故。比我早到的一位管委會成員正在打電話叫救護車,我就打電話通知物業管理層。
因為在小區服務的員工受了傷,管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組織了為他們捐款。居民們反映踴躍,在兩位員工出院時,我將捐款交到了他們手中。
根據民防部隊(SCDF)後來的報告,爆炸的肇因是小區外的某處煤氣泄漏,通過其它管道滲進小區並長期聚集在一個封閉的小房間,引發了爆炸。大概是太驚人太離奇了,這個爆炸事故還登上過海峽時報。
小區建築保險公司的律師評估了民防部隊的報告後認為沒有明確的責任方,遂決定不再追究。
我差點當證人被盤問
爆炸時受傷的員工後來起訴其僱主並同時將業主(管委會)列為共同被告。作為事發時的管委會主席我成為當然的證人。
我方律師是通過物業找的。按律師的電郵指示,我在出庭日中午到達國家法院(State Courts,當時叫初級法院Subordinate Courts)附近和律師會面,準備下午出庭。

見面後律師建議不傳我作證人了。直到那時,起訴方都沒有舉證管委會的責任,因此他認為可以直接向法官總結陳詞。律師徵詢我的意見。我毫無概念,自然以律師的意見為準並立即與管委會成員聯繫,一致同意律師的建議。
最後律師問,既然你來了,要不要去看看庭辯?我求之不得,以前只在電視電影里看過嘞。
我趕上了起訴方律師盤問安保公司證人。就像電視電影中的情節一樣,律師時有刁鑽問題令證人回答不上,在旁觀者看來,後者似乎程序不明或管理不當。幸好我沒被盤問,真不知道我答覆的會不會比我們實際做的要差多少呢!我猜想法官見多不怪應該會判斷哪些是證人詞不達意哪些才是真正的不負責任吧。
幾個星期後,律師通知說法官的判決是我們沒有責任。 (圖文來自新加坡眼APP網友孫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