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凡任何人在向MAS提供該人根據第(7)款須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前,聲稱該資料或文件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則在根據第(8)款進行的法律程序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該資料或文件不可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

批准轉讓
(1) 轉讓人必須向法院申請批准根據本部分的規定將轉讓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轉讓給受讓人。
(2)在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之前:
(a)轉讓人必須向MAS提交一份報告,列出轉讓的細節(詳情),並提供MAS可能指定的證明文件;
(b)轉讓人必須根據「自願轉讓業務」的第(1)(a)條獲得MAS的同意;
(c)如果轉讓人和受讓人打算向其各自的客戶提供轉讓摘要,則必須獲得MAS對該摘要的批准;
(d)轉讓人必須在申請提出前至少15天,但不得早於(a)段所述報告在向MAS提交後的一個月,在憲報及MAS所決定的一份或多於一份報章刊登公告,並述明關於轉讓人擬提出該申請,並載有訂明的其他詳情;
(e)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在其各自的新加坡辦事處保存一份(a)段所述報告副本,供可能受轉讓影響的任何人查閱,期限為(d)段所述通知在憲報刊登後的15天內;和
(f)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在提出申請前至少15天,向受轉讓影響的各自客戶送達(a)段所述報告的副本或MAS根據(c)段批准的轉讓摘要。
(3)MAS和法院認為可能受到轉讓影響的任何人:
(a)有權在與轉讓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庭並接受法院的審理;和
(b)可就該轉讓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請。
(4)如果MAS未根據第「自願轉讓業務」第(1)(a)條同意轉讓,則法院不得批准轉讓。
(5)法院可在考慮MAS對轉讓的意見(如有)後:
(a)批准轉讓而不作修改,或根據轉讓人和受讓人同意的任何修改;或
(b)拒絕批准轉讓。
(6)如果MAS未向受讓人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法院可批准轉讓,條件是轉讓僅在MAS向受讓人頒發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情況下生效。
(7)法院可通過批准轉讓的命令或任何後續命令對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項作出規定:
(a)將轉讓人的全部或部分業務轉讓給受讓人;
(b)受讓人對受讓人的任何股份、債權證、保單或其他權益的分配或撥付,根據轉讓,該等股份、債權、保單或權益將由受讓人分配或撥付給任何人或為任何人分配或撥付;
(c)受讓人繼續(或針對)轉讓人未決的任何法律程序;
(d)轉讓人在不清盤的情況下解散;
(e)為受轉讓影響的人員制定的準備金; (f)法院認為為確保轉讓完全有效所必需的附帶、後果性和補充事項。
(8)根據第(7)款作出的任何命令可以:
(a)規定任何業務的轉讓,無論轉讓人是否有能力進行相關轉讓;
(b)就轉讓人作為受託人持有的任何財產作出規定;和 (c)對轉讓人的任何未來或有權利或責任作出規定,包括對可能產生任何此類權利或責任的任何文書的解釋作出規定。
(9)除第(10)款另有規定外,凡根據第(7)款作出的命令規定將轉讓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轉讓給受讓人,則根據該命令,該命令中指明的轉讓人的業務(或部分業務)轉讓給受讓人,並歸屬於受讓人,對於任何特定財產(如該命令另有指示),則免於根據以下規定而收取的任何費用:轉讓不再有效。
(10)第(7)款下的任何命令在新加坡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歸屬新加坡土地方面均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操作,直到有關當局就該土地的轉讓或授予做出適當的記錄。
(11)如果根據第(7)款發出的命令中規定的任何業務受任何外國或地區的法律管轄,法院可命令轉讓人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向受讓人轉讓的業務根據該國家或地區法律完全有效。
(12)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轉讓人及受讓人須各自在命令發出後7天內提交:
(a)公司註冊處處長和MAS的命令副本;和
(b)如果該命令涉及新加坡的土地,則向與該土地的交易登記或記錄有關的適噹噹局提供該命令的正式副本。
(13)任何轉讓人或受讓人違反第(12)款,而轉讓人或受讓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每名高級職員如果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轉讓人或受讓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遵從該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不超過2000美元的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定罪後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另處不超過200美元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