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大家講兩個小故事
故事一
1959年新加坡自治政府選舉時,成立不到五個年頭的人民行動黨以一把大掃帚做競選道具,表明要掃除污穢建設廉潔政府的決心,結果贏得了選舉。

2018年數據,由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新加坡和排在第一的丹麥不相上下
故事二
1995年時,李光耀和李顯龍各買了一套房子,買房時分別享受了5%和7%的優惠,儘管這種優惠是房產商售房的慣例,但由於兩人的身份特殊,加上李光耀的弟弟正好在這家房產公司任職,因此有人懷疑他們以權謀私,在購房時占了便宜。
為了弄清事實,當時的吳作棟總理下令對購房過程進行調查,結果證明他們只是享受正常的折扣,並未搞特殊化。
為消除社會上的流言飛語,李光耀父子決定把買房時的折扣款100萬新元交給政府,結果被政府退回。後來,他們就把這筆錢捐作了慈善用途。
李光耀說:「從1959年6月執政第一天起,我們就確保稅收的每一塊錢怎麼花都要有適當的交代,到達基層受益人手上的時候,一塊錢照舊是一塊錢,中途沒被抽掉一分。」
2000年,總部設在柏林的國際透明機構馬來西亞分部給李光耀頒發了全球首個「環球廉潔獎」,以表彰他在擔任新加坡總理期間,在杜絕貪污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這是新加坡國父對待貪污的態度,和為國家打下的基礎。

中國的廉潔指數為39分,和印度尼西亞不相上下
新加坡有一個強有力的貪污調查局,它隸屬於總理公署,平時受總理公署領導,必要時局長可直接向總理彙報情況。但如果在辦案中受到總理的干擾,調查局可以向總統報告,請求總統授權。這樣的規定確保每一個人都置於監督之下。
根據職能,調查局既調查來自公共部門的貪污,也調查來自私人領域的貪污;既調查新加坡國內的貪污犯罪,也調查新加坡公民在國外的貪污犯罪;調查行動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任何人一旦被調查,有關部門就必須配合提供相關的資料。
為了從制度上推進廉政建設,新加坡對公務員的日常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修訂完善了《反貪污法》。
修訂後的《反貪污法》對貪污行為做了更廣泛的定義,對任何金錢和非金錢形式的非法所得都可納入調查範圍,被指控者如果不能說明收入的正當來源,就可以作為非法所得控上法庭。
如果公務員的生活水平明顯超出收入,又沒有其他正當收入來源,可以被認為貪污。調查人員有權對嫌疑人進行跟蹤、搜查和逮捕,有權調查嫌疑人和他們的親屬及代理人的銀行戶頭。
《反貪污法》還對舉報人的保護、對貪污的懲處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這些規定,為打擊貪污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加坡的廉潔指數歷年來都排在首屈一指的地位。這和新加坡國父的以身作則和強有力的反貪制度是分不開的。
全球清廉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是由世界著名非政府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建立的清廉指數排行榜,反映的是全球各國商人、學者及風險分析人員對世界各國腐敗狀況的觀察和感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