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冠上經理職銜不發加班費,職總建議修改僱傭法令

2018年06月26日   •   1萬次閱讀

有員工的月入少於2500元,卻因擁有經理職銜而不能獲加班費,這種現象疑是僱主走漏洞。

全國職工總會對此表示關注,並建議人力部為僱傭法令中的「經理和執行員」等詞彙提供明確定義,或修訂僱傭法令,允許薪水不超過2500元的員工都享有加班費保障。

在僱傭法令第四章下,月薪不超過2500元的非勞力工人能享有加班費保障,但經理與執行員不在其保護範圍內,因為他們的工作表現往往與實際成果掛鉤,與工作時間的關係較小。

根據人力部去年的數據,新加坡居民勞動隊伍當中有77萬名PME。職總估計,其中超過3萬人的月薪少於2500。

同時,被賦予監督角色的員工未必就是執行員,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所擁有的權力性質和多寡,及其他因素。

全國職工總會也敦促所有PME,尤其是月薪少於2500元者,重新審視自己的僱傭合同,及工作角色、範圍和權限等,了解自己是否有權享有加班費。

勞資政三方也可更好地闡明PME的法律定義。職總助理秘書長鄭德源就建議,人力部或許應更新其網站上對於經理和執行員的定義。受過高等教育或擁有專業知識者不應被自動列為經理和執行員,因為他們未必被安排從事管理或決策工作。

他寫道:「經理和執行員應擁有實質性的權威地位,包括享有聘任和解僱的權力、可負責業務單位及項目,或直接管理和經營生意。」

鄭德源也提出,另一個辦法是通過修訂僱傭法令第四章,讓所有薪水不超過2500元的員工,無論PME與否,都能享有加班費保障。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